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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关乎党的命脉,关乎国家前途、民族命运、人民幸福。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及其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是中国共产党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过程中取得的最新成果。其突出贡献,是提出并明确了我国法治建设走的是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在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问题上,必须向全社会释放正确而明确的信号,指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正确方向,统一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认识和行动。这个“正确而明确的信号”,就是在依法治国问题上,我们要借鉴世界各国法治的成功经验,但决不会照抄照搬西方那一套,而是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有几对关系需要正确把握。
1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关系
首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来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党一直高度重视法治建设。新中国建立时,我们党通过召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了代行宪法的 《共同纲领》,以后又颁布了婚姻法等一系列重要法律法规,依法领导和管理国家、社会。在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立宪的条件具备后,毛泽东同志亲自主持宪法起草,并在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通过后实施。“文化大革命”后,党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治,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治政府建设稳步推进,司法体制不断完善,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我国的法治实践证明,形成于我们自己实践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把我国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我们要有这样的道路自信。
其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反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大局的要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决定》在论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时,指出其内涵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习近平总书记在对《决定》 所做的说明中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制度基础,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制度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行动指南。这3个方面实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规定和确保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制度属性和前进方向。”这些概括,揭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科学内涵和核心要义。这条法治道路反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大局的要求,是在我们党开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进程中形成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这条总道路的有机组成部分。
再次,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具有重要意义,肩负着建设现代化的国家治理体系,更好地坚持和拓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重要使命。我们党自改革开放以来,一直在为民主和法治而奋斗。与此同时,我们在民主和法治问题上也不断深化认识,提出新的观点,作出新的决策。十八大以来,我们提出要“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尽管对于怎么实现这个目标还要进一步破题,但有两点可以肯定,一要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特别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二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把习近平总书记今年在庆祝人大成立60周年和人民政协成立65周年的重要讲话,同这次 《决定》 和习近平总书记在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结合起来学习,融会贯通,就可以看到党中央已经给我们描绘出了一个现代化的国家治理体系的轮廓。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有利于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综上所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既要服从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这条总道路,又要服务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这条总道路。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为了更好地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这条总道路。
2 人民民主和依法治国的关系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是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政治顺利发展必须恪守的根本原则。其中,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处理好人民民主和依法治国的关系,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先,坚持依法治国,是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启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大业时,邓小平同志就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这里,他不仅提出了要加强法制的问题,而且阐述了民主与法制的关系,即是为了保障民主才提出加强法制的。加强法制不是为了治民,而是为了民主。对于中国这样一个有几千年专制主义传统国家来说,强调这一点,非常必要,也非常重要。特别是他强调提出,“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邓小平提出的这些思想,既针对个人崇拜、官僚主义、一言堂的痼疾,又同“大民主”、无政府主义划清了界限。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候,一定要把握好保障人民民主要法治、法治要保障人民民主这一辩证关系。
其次,坚持依法治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中国治国方略的重大转变。在依法治国问题上,我们的认识是逐步提高和深化的,起初我们用的概念是“法制”,后来是“法治”。1996年2月8日,江泽民同志第一次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概念。他说:“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是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党和政府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方针。”党的十五大系统地阐述了“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特别是,十五大报告对依法治国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作出了一个重要的定位:“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根据这一基本方略,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任务。1999年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在宪法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八大后,习近平进一步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这是中国近现代史上破天荒的大事,是中国共产党的治国理政思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国方略的重大转变。
再次,坚持依法治国,是为了在政治制度上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现代治理理论,“民主”和“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两个轮子。在民主和法治的关系问题上,民主是法治的内核,法治的推进和健全是民主是否完善的重要标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在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时,也明确指出要“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也就是说,完善社会主义民主,需要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为了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过程中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就能够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具有现代化的国家治理体系的社会主义国家。
3 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
在中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而不能离开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是一个需要认真研究和澄清的认识问题,又是一个大是大非的政治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在对四中全会《决定》起草工作做说明时指出:“党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他强调,对这一点,要理直气壮讲、大张旗鼓讲。要向干部群众讲清楚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做到正本清源、以正视听。
首先,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不是自封的,而是历史的选择、实践的结论。中华民族的独立和解放,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取得的;解决13亿人民温饱问题和初步建成小康社会,也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实现的。中华民族走向国家富强、民族复兴、社会文明和人民幸福,必须有一个坚强的领导核心,这个核心无可替代,就是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历史也证明,在中国,从民主革命到社会主义改造,从社会主义建设到改革开放,始终不渝地致力于推进依法治国的,也是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党不仅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有着不断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的指导,而且在长期的实践中形成了为人民服务、实事求是、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以及由此而生成的自觉抵制各种错误各种腐败的抗体。对于这一来自历史、来自实践的结论,是任何一家一派的理论都无法推翻的。今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仅要排除来自国外的自由主义等各种思潮的干扰,还要克服来自我国社会几千年形成的封建专制主义和小生产思想的影响,克服自己头脑中种种幼稚的片面的思想观念的影响。要战胜这些国内外错误思潮或模糊观念的干扰影响,只有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才能做到。
其次,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我国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反映了党带领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取得的成果,确立了在历史和人民选择中形成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讲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其中就包括了要依宪坚持党的领导这一要求。从1954年制订我国第一部宪法开始,就强调这是我们党执政的“总章程”。这个宪法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制订的,是一部很好的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党的十二大党章中也明确规定了“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明确指出:“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 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
再次,这也对党提出了极大考验。《决定》指出,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必须坚持五项原则: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这些原则针对性非常强。在世界观多元化的今天,现实生活中,有人想以“依法治国”、“依宪治国”为由否定党的领导,也有人会在“坚持党的领导”名义下,无视党纪国法,甚至违宪反法。所以,必须看到今天坚持“依法治国”、“依宪治国”面临着复杂的考验。在党内,尽管党在理性上已经认识到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重要性,已经认识到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但这并不是说在党内所有人都已经认识到这一点。《决定》中有一个亮点,就是明确提出可以通过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来解决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的一致性问题。这就是,全会围绕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提出了“三统一”、“四善于”,并作出了系统部署。所谓“三统一”,就是“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所谓“四善于”,就是“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因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一致性的问题,从本质上讲,是一个实践的问题。各级党委如果能够切实按照这“三统一”、“四善于”的要求去做,就能够把文件中提出的“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带头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要求变为现实。
概括起来,在处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时,一要解决认识问题,二要解决实践问题。这两个问题解决好了,党和法治的关系这一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也就不难解决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也就更加顺畅了。(作者系中共中央党校原副校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