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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是我们党始终高扬的光辉旗帜。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社会主义愈发展,民主也愈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使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展现出更加旺盛的生命力。
1.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
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政治模式,没有也不可能有一种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政治发展道路。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政治制度,走什么样的政治发展道路,必须与这个国家的国情和性质相适应。对于我们这样一个有着十三亿多人口、五十六个民族的发展中大国来说,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发展道路,更是一个关系全局的重大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团结带领人民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成功开辟和坚持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为实现最广泛的人民民主确立了正确方向。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既有科学的指导思想,又有严谨的制度安排,既有明确的价值取向,又有有效的实现形式和可靠的推动力量。这一政治发展道路的核心思想、主体内容、基本要求,都在宪法中得到了确认和体现,其精神实质是紧密联系、相互贯通、相互促进的。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国家的领导核心和指导思想,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爱国统一战线,社会主义法制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等等,这些制度和原则,我们必须长期坚持、全面贯彻、不断发展。
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关键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这是我们推进政治文明建设必须遵循的基本方针,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本质特征。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要坚持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改进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不断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切实保证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以民主的制度、民主的形式、民主的手段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坚持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使党和国家的各项工作、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走上制度化、法律化的轨道。
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必须继续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要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坚持和完善根本政治制度和基本政治制度,更加注重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健全“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制度,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完善代表联系群众制度,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作用。要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加强同民主党派合作共事,支持民主党派更好履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职能。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不断增强各族人民对伟大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更好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国家统一。要发展基层民主,畅通民主渠道,健全基层选举、议事、公开、述职、问责等机制,促进群众在城乡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要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在党的领导下,以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为内容,在全社会开展广泛协商,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拓宽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的协商渠道;深入开展立法协商、行政协商、民主协商、参政协商、社会协商;发挥统一战线在协商民主中的重要作用,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拓展协商民主形式,增加协商密度,提高协商成效。
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必须始终坚持正确方向。如果这一点把握不好、把握不牢,走偏了方向,不仅政治文明建设很难搞好,而且会给党和人民的事业带来损害,影响社会政治稳定,影响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我们要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优越性,积极借鉴人类政治文明有益成果,但绝不照搬西方政治制度模式,不搞多党轮流执政,不搞“三权鼎立”和两院制。
2.全力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法治是一个国家发展的重要保障,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依法治国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努力建设法治中国,以更好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作用”。
长期以来,为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们党团结带领人民进行了艰辛探索。一九七八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总结我国民主法制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特别是吸取“文化大革命”中法制遭到严重破坏的沉痛教训,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重大方针。一九九七年,党的十五大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二〇一〇年,我国形成了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我们党领导人民不断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法治保障。
面向未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对依法治国提出了更高要求。当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依然存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执法司法问题还比较突出;一些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执法犯法甚至徇私枉法严重损害国家法制权威;公民包括一些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二〇一三年二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
一是坚持科学立法。依法治国,首先要有法可依。用明确的法律规范来调节社会生活、维护社会秩序,是古今中外的通用手段。从我国历史上看,虽然几千年来的人治传统根子很深,但春秋战国时期就有了自成体系的成文法典,汉唐时期就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法典。现在,我们国家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这是我们取得的重大成就。同时也要看到,实践是法律的基础,法律要随着实践发展而发展。要完善立法规划,突出立法重点,坚持立改废并举,提高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要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和程序,扩大公众有序参与,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使法律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更好协调利益关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快重点领域立法工作,抓紧制定和修改同全面深化改革相关的法律,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要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出发看待立法工作,破除部门、行业等局部利益对立法工作的干扰。
二是坚持严格执法。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如果有了法律而不实施,或者实施不力,那再多法律也是一纸空文,依法治国就会成为一句空话。现在我们社会生活中发生的许多问题,有的是因为立法不够、规范无据,但更多是因为有法不依、失于规制乃至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破坏法治。必须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形成人们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环境,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行政机关是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主体,要带头严格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执法者必须忠实于法律,既不能以权压法、以身试法,也不能法外开恩、徇情枉法。要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非法干预,坚决防止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坚决防止和克服执法工作中的利益驱动,坚决惩治腐败现象,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
三是坚持公正司法。“理国要道,在于公平正直。”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人民群众通过司法程序不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利,那司法就没有公信力,人民群众也不会相信司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法律不应该是冷冰冰的,司法工作也是做群众工作。要坚持司法为民,改进司法工作作风,通过热情服务,切实解决好老百姓打官司难问题,特别是加大对困难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司法工作者要密切联系群众,规范司法行为,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公开的关注和期待。要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确保司法不受权力干扰,不受金钱、人情、关系干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