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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
//www.workercn.cn2015-06-01来源: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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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好权与法的关系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 胡建淼

  “权与法”的关系问题,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面临的一个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权与法的关系处理不好,势必导致法治不彰。所有领导干部都要正确认识和处理权与法的关系,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自觉坚持“法大于权”,坚决纠正和解决“权大于法”问题。

  一、坚持“法大于权”的重点是规范和约束公权力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领导干部是“关键少数”。在现实生活中,有的领导干部法治意识淡薄,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知法犯法等现象还比较普遍。比如,不屑学法,心中无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执法不严,粗暴执法;干预司法,徇私枉法;利欲熏心,贪赃枉法等等。这给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造成很多问题,甚至是很严重的问题。究其根源,就在于没有坚持宪法法律至上,没有坚持“法大于权”,而是奉行“权大于法”。

  “权与法”关系中的“权”,不是指公民权利,而是指国家公权力,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和社会组织的公共事务管理权等。“权与法”关系中的“法”,是指以宪法为统帅的法律规范体系和以党章为核心的党内法规体系。包括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还包括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等,也包括党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

  坚持“法大于权”,旨在解决公权力必须接受法律的规范和约束的问题。试想,如果将公权力置于法律之外或之上,领导干部可以随意以权压法、以权谋私、徇私枉法,那还怎么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只有将公权力关进法律和制度的笼子里,才能形成以法律和制度规范权力、制约权力、保障权力、监督权力的良法善治格局,破解“权大于法”的难题。

  二、“法大于权”是我们认识和处理“权与法”关系的唯一选择

  坚持“法大于权”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和广大党员干部必须坚守法治原则,依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规范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管理好我们党自身。坚持“法大于权”也是依法执政的必然要求,必须将权力置于法律之下而不是法律之上,置于法律之内而不是法律之外,做到依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如果搞“权大于法”,那就是对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原则的背离,就是对公权力的滥用,对公民合法权利的藐视。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之魂,党依法执政,就是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

  坚持“法大于权”,是由我们党的性质所决定的。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我们的“法”,是在党的领导下将人民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结果,归根到底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是人民利益的反映。我们的“权”,是人民赋予并为人民服务的,党员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只是代表人民行使政治、经济、法律、行政等权力。坚持“法大于权”,就是坚持人民利益至上,体现了我们党的根本宗旨。

  坚持“法大于权”,也是由我们国家的性质所决定的。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在党的领导下制定法律,同时也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实施法律。只有坚持“法大于权”,人民才能放心将公权力授予有关组织和部门,才能真正体现和实现人民当家作主。

  三、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坚持“法大于权”的前提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所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最高渊源;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据宪法所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宪法法律是在党的领导下将人民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结果,因而是党的意志、人民意志和国家意志的集中反映。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法律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法律实施就是保证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实现。坚持宪法法律至上,要求“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再次强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我们的领导干部,无论职务高低、权力大小、贡献多少,都没有法外之地、法外之人,都不能搞法不责众、法外开恩。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须体现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方面。立法的内容要体现和符合平等精神,执法必须严格公正,司法必须维护公平正义,官员之间、百姓之间、百姓与官员之间都靠法律而不是靠权力调节关系。只有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奉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才能正确认识和处理“权与法”的关系。

  四、坚持权依法定、权依法使、权依法究是坚持“法大于权”的关键

  坚持“法大于权”,就必须坚持权依法定、权依法使、权依法究。

  “权依法定”,是指职权法定。职权法定是规制公权力产生的现代法治原则,职权法定首先在于解决职权的来源问题,要求一切公权力都必须依法设定,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职权法定还要解决国家公权力与公民私权利之间的分界问题。公权力,法不授权便无权;私权利,法不禁止便自由。权力来自于权利,权力尊重和保护权利。

  “权依法使”,旨在解决权力行使中的合法性问题。合法有效的公权力行为,既要解决职权是否有法律依据的问题,又要解决权力的行使是否合法的问题。这就是说,公务机关及公务人员依法行使公权力时,必须符合权限,符合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符合法定程序和正当程序。

  “权依法究”,是指任何公权力违法,公权力主体都必须依法受到责任追究。“严格执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之一,“违法必究”是“严格执法”的基本内涵。坚持“权依法究”,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和重要保障。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确立了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正是“权依法究”原则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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