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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决定》的出台,为检察机关深入贯彻中央依法治国要求、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进一步加强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决定》的出台,使中央的决策部署成为国家意志。公共利益是一种整体利益,关系着国计民生和社会稳定。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是否得到有力的维护,群众关注,中央关切。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今年5月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经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决定》,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更为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中央要求提供了法制保障。
《决定》的出台,为检察机关开展提起公益诉讼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近年来,生态环境污染、国有资产流失、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等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件时有发生。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那些违法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担负起维护公共利益和监督依法行政的责任。但是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却面临着没有法律授权的尴尬。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没有明确赋予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资格,现行行政诉讼法尚未规定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此次通过的《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开展提起公益诉讼试点,使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决定》授权检察机关开展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对于实现依法行政、依法治国必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从根本上说,行政机关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和保护者,依法承担着维护、实现和发展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任。《决定》授权检察机关以提起公益诉讼的形式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决定》还设置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前置程序。提起公益诉讼前,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督促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督促、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公益诉讼。这样的规定,符合四中全会“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强司法监督”“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的要求,必将对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法履职形成刚性的约束力量。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授权检察机关开展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是党和人民对检察机关的信任和支持。公益诉讼与民生领域联系紧密,社会关注度高。各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务必认真学习《决定》内容,深刻把握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对促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积极意义,切实按照中央要求和最高检统一部署,牢牢抓住公益这个核心,积极探索,狠抓落实,确保试点探索稳步推进,用扎实有效的工作更好地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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