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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如娜
国家治理体系,是党领导人民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的体制、机制和法律法规安排,也就是一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国家制度。国家治理能力,是运用国家制度管理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能力,包括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等各个方面的能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是使国家治理体系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使国家治理者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制度治理国家,从而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各方面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国家的效能。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到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入了新阶段,体现了我们党治国理政的新境界。
一、体现了我们党治国理念的新变革
随着经济发展、公民社会的不断成熟,我国原有的全能政府的管理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状况。我国必须逐渐转变治理方式,逐步实现政府的有效限权、放权和分权体系,构建国家与社会的共同治理模式。政府与社会在对公共事物的管理中达到权力制衡、互相合作、协调互补的稳定状态,必须坚定积极地推进社会管理体制的改革创新。对此我们党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第一次提出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决定》强调必须创新社会管理体制,整合社会管理资源,提高社会管理水平,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十七大报告在进一步强调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的同时,明确提出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十八大报告提出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强调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彰显了法治在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党中央面对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积极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为确立社会与国家相对应的政治地位奠定了扎实基础,为构建国家与社会共同治理模式提供了制度支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治理问题提到总目标的高度,强调国家治理、政府治理、社会治理问题,意味着党的执政理念由政府自上而下的“管理”转变为政府自上而下与社会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治理”,这显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理论创新。
二、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现代化是世界各国普遍追求的理想目标。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将“富强、民主、文明、和谐”作为新时期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目标。这是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规律不断认识的结果。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现代化国家是党和人民不懈奋斗的目标。从我国现代化进程看,总体形势是好的,但在现代化的进程中党政不分、政企不分、职能越位、缺位问题依然突出,职责交叉、权责脱节现象依然较多,人治代替法治问题依然存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旗帜鲜明地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体现了我们党以制度现代化推动国家现代化的努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可以使党和政府及时更新治理理念,通过创新和完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领域各项制度机制和法律法规,最大限度地减少体制机制障碍和制度漏洞,使各方面制度更加科学、更加完善,实现各项事务治理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国家治理体系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制度保障,要把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与国家治理体系紧密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制度的重要作用,用法律和制度促进并保障各项目标的实现。
三、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新发展
我国的民主政治是人民民主,人民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是让人民在国家治理和自身生活中真正当家作主。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核心问题是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本质是控制政府职责范围的基本方式,通过政府与社会关系的根本性变革,构建政府、市场、社会组织各归其位协同治理的国家治理模式。在治理条件下,不止政府是治理的主体,人民也是治理的主体,不仅传统意义上的统治、管理的权力下行渠道依然存在,而且建立了权力的上行渠道和权力的平行渠道,从单一主体的社会管理向多元交互共治的结构性变化。国家治理倡导以法律制度确保公民的结社自由,将权利返还给社会,扩大公民有序参与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利,使社会各阶层民众都能平等地参与到社会治理中来,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全民参与。在国家治理背景下,党和政府承担着为公众参与社会管理提供平台和机会,创造良好的参与环境,拓宽参与渠道,有计划地培育各种社会组织的自制能力和自主能力,提高公民参与意识,逐步完善国家和社会协同治理模式。国家治理的要义在于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政府要积极扩大非政府组织、民间团体、自治组织数量和作用,广泛发动各类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政府的治理工作或者进行自治,使社会组织成为公民有效政治参与的重要载体。社会组织参与国家治理,通过建设性提议、各种形式的利益表达和参与合作等方式,可以充分体现和发挥赋权公民、平衡各种社会力量的积极作用,成为扩大人民民主、发展基层民主的重要途径和形式。通过国家治理、政府治理、社会治理,逐步扩大公民有序参与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利,促进法治政府、责任政府与服务型政府的建设,通过建立决策咨询、公共政策听证、新闻公布等制度保障公民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逐渐形成国家与公民之间平等对话、协商与合作的良性互动关系。
四、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我们党站在新的历史时期和新的起点,从国际国内形势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加快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先进文化、和谐社会、生态文明,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为此,全会强调,紧紧围绕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深化社会体制改革,改革收入分配制度,促进共同富裕,推进社会领域制度创新,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制,确保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解决和改善民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的所在。民生是科学发展之本、和谐发展之基,更是社会稳定的根本。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是着眼于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模式,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正确处理政府、市场和社会之间的关系,是增强市场活力、缓解社会矛盾的关键问题。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就是要严格按照“依法治国”原则,紧紧围绕全党全国工作大局,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转变政府职能、发展社会事业,优化公共资源配置,加大惠民力度,切实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从根本上消除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从源头上维护社会稳定。
(作者单位:内蒙古社会科学院政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