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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管理体制由以往公安机关单一管理转变为12个综治成员单位综合治理。目前,公安部按照全国人大和国务院立法计划要求,已启动看守所法的起草工作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对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做出明确规定,对司法执法机关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在我国,看守所是国家的刑事羁押机关,其执法管理水平代表着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能力水平,是人民群众瞩目、国际社会关注的代表国家执法形象的窗口。在完善我国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中,如何发挥看守所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记者专访了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局长赵春光。
记者:改革开放30多年来,看守所里的在押人员由最初被称为“人犯”,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反映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和看守所的哪些重大变化?
赵春光:我国刑事诉讼法从1979年首次制定,已历经1996年、2012年两次修订。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发生了若干重大变化,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成为一个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律体系。看守所执法理念由以往服务刑事办案,转变为服务刑事诉讼;工作模式由以往“一看二守三送走”,转变为依法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教育感化挽救在押人员,实行人性化管理;管理体制由以往公安机关单一管理转变为12个综治成员单位综合治理;管理方式由以往封闭式走向警务公开透明;工作目标由以往单纯确保安全转变为安全文明并重。这些都彰显了我国法治文明和人权保障在看守所管理领域的发展进步。
记者:2009年《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监管工作的意见》出台后,看守所管理建立了哪些比较完备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
赵春光:一是有关在押人员人身权利保障的15项制度。比如,看守所在收押在押人员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必须履行的义务以及权利受到侵害时的救济途径。严禁用在押人员管理在押人员。保证在押人员有一定自由活动的时间。医生每日上、下午到监室巡诊。在押人员在自愿基础上劳动,每天劳动不得超过3小时,每周不得超过15小时。劳动收入和支出遵守财务制度专款专用。对发现有“牢头狱霸”行为的在押人员实行严管。
二是有关在押人员诉讼权利保障的10项制度。比如,办案机关讯问在押人员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讯问室用金属防护网分隔,使讯问人员与在押人员分置两侧,并加装录音录像设备进行监督,既防止刑讯逼供,又防止讯问人员受到侵害。建立讯问会见预约平台,实行预约时间优先原则,为办案机关讯问和律师会见等诉讼活动依法提供平等服务。人民群众和社会组织经申请可以参加看守所对社会开放活动,亲属可以查阅在押人员的财务消费等情况。2009年以来,全国看守所内没有发生刑讯逼供案件。
记者:公安监管执法管理理念发生了很大变化,跟上并体现了我国法治文明和人权保障的时代要求。下一步,在推进看守所法制建设方面,有哪些举措?
赵春光:目前,公安部按照全国人大和国务院立法计划要求,已启动看守所法的起草工作,将在前段国务院法制办组织开展看守所条例修订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深刻总结近年来看守所执法管理实践中凝练的成功经验做法和制度并使之法制化,形成符合我国司法体制机制实际情况的法律草案文本。届时,我国看守所执法管理将真正实现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的要求,使我国法治文明和人权保障进入新的历史阶段,使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达到新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