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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在权力的运用上发挥着主体作用。权力涉及到权力运作人和权力功能两个基本要素。确保权力运作人为民服务,需要加强同体监督和异体监督;确保权力治理功能和服务功能的有效性,则需要从决策、执行到考核依序管理、依法监督。因此,要在决策上运用法治思维,在执行上提升法治能力,在管理中依法考核干部,在监督中依纪依法完善监控体系。
树立法治思维完善决策合法审查机制
党员干部要树立法治思维、完善决策合法审查机制,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的新思路、新要求。
树立法治思维,即想问题、作判断、出主意都要与法相比照,用法主导决策,要确保决策中权限依法、内容依法、结果依法。所谓权限依法,即“法无授权不可为”,要求领导干部按照履职规定的权限守好权力边界,这是法治思维的决策依据。所谓内容依法,即领导干部的决策既要体现人民群众的意愿要求,又要体现法的权利义务要求,既要内容务实,又要程序合法,这是法治思维的基本要求。所谓结果依法,即要求领导干部决策既要为社会谋发展,又要让人民群众得实惠,同时更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这是法治思维的最终归宿。党员干部手中的权力是人民通过法律赋予的,只有在决策中树立法治思维,才能守好权力职责,确实做到在法治权限范围内为民服务。
完善决策合法审查机制,即每临重大决策要检查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法规,对重大决策的合法性要进行论证,防止违法因素出现,防止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决策贻误国计民生。
树立法治思维、完善决策合法审查机制,能够从权力运作的源头上保证依法办事,确保权力运作的合法指向。
提升法治能力营造依法治国良好环境
提升法治能力、加强执行力,是推进法治建设的关键环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级领导干部尤其要弄明白法律规定我们怎么用权,什么事能干、什么事不能干,心中高悬法律的明镜,手中紧握法律的戒尺,知晓为官做事的尺度。”要求党员干部将法治思维内化于心,将法治能力外化于行;要求党员干部循法办事,坚守法律底线。
提升法治能力,即提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法治能力的提升,是在实践中积累和提高的。从自我提高的角度讲,要求领导干部遇事找法、办事依法:有法可依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无法可依时,依法治精神而行,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从推进工作的角度讲,要推行权力清单制度:一是清理,清除法外权力和不合法的权力;二是向全社会公开工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做到权责边界明了、权力底数清晰。总之,一方面领导干部要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法治精神来检查和完善自己,做到正而不邪,提升依法行政的素质;另一方面,在工作上按照权责法定的要求,提升依法行政的能力,促使素养和能力的良性互动。
营造法治环境,即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要把对法治的尊崇、对法律的敬畏转化成行为方式,“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在法治之下”,就是要形成法治氛围,在执行中自觉地把党务和政务的一切活动置于宪法法律框架之内,而不是打法律“擦边球”;不是将政治行为落于“不是法治之外”,而是要形成党员干部带头的自觉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护法的浓厚的法治氛围和良好的法治环境。
依法考察干部建立政绩和法治衔接机制
依法考核干部,将干部依法履职情况纳入政绩考核指标,是全面提升党员干部法治素养和依法办事能力的重要机制。
依法考察干部,即把党员干部科学立法、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公正司法情况作为年度考核、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任职前考察党员干部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依法行政情况;任职中将依法行政考核指标纳入目标考核、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考核结果作为对党员干部综合考评的重要内容。同时,还要建立党员干部主动述职、述廉、述法三位一体的考核制度。
建立政绩和法治衔接的机制,是依法考察干部的依据。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要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要批评教育,不改正的要调离领导岗位。这些细化的规定非常具有操作性,将干部的政治前景和法治业绩相衔接,倒逼领导干部努力依法作为,剔除其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苗头。
完善监督体系让同体和异体监督同频共振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在法治轨道上行使可以造福人民,在法律之外行使则必然祸害国家和人民。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就是要依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完善监督体系,促使同体监督和异体监督同频共振,是权力正确运行的根本保障。
完善监督体系,依纪依法严格监督党员干部,要从同体监督和异体监督双向着手。同体监督属于在一个体系内部的自律性监督,异体监督是在无隶属关系或利害关系的来自权力外部的他律性监督;同体监督从党纪着手,异体监督则要依法。二者相辅相成,构成依法规范党员干部言行的标本兼治的监督体系。
促使同体监督和异体监督同频共振,使党纪国法同时发挥威力,需要明晰二者之间的关系。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了党纪和国法的关系:“党的纪律是党内规矩。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必从严。从严治党关键在严格执纪,严字就是在强调提高执行力,执纪必严,违纪必究。领导干部具有双重身份,作为自然人,是公民,要遵守国法,这是行为底线;作为党员干部,是特殊政治职责的公民,除遵守法律、严格依法办事外,还必须遵守党纪;领导干部在政治上讲忠诚、组织上讲服从、行动上讲纪律,其责任和担当较之普通党员要更大、更多。
必须明确的是,党纪、国法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好的制度只有厉行,才能避免“破窗效应”,才能实现监督的无死角和全覆盖。(作者系北京党建基地研究员、北京市委党校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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