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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是实现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实践要求,体现了浓厚的实践导向、问题导向和责任导向。把问责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正是全面从严治党实践创新的深化和固化、对突出问题的回应和破解,有利于深化标本兼治,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
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各级党组织要把自己摆进去,联系实际、以上率下,敢于较真碰硬、层层传导压力,让失责必问成为常态。要按照有权必有责、权责须对等的原则合理配置权力,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要细化责任内容,开列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清单、问责清单,将责任管理常态化、程序化、规范化。
坚持硬性标准与弹性约束相结合。《问责条例》从8个方面量化适用情形,确保制度刚性执行;明确了4种从重加重、2种从轻减轻情节,对明知故犯、不知悔改者予以严惩,鼓励有关单位主动自查整改,做到了宽严相济。具体实践中,要建立科学、客观、可操作的责任评价标准,尽量压缩问责追责自由裁量空间,保证依纪追责、公平追责,确保制度刚性执行。
坚持在岗尽责与终身负责相结合。《问责条例》对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责任和重要责任均予以明确,避免追责点到为止、避重就轻;实行责任追究终身制,要对调离原岗位的领导干部,同样实行责任追溯。要建立健全问责配套制度,完善容错机制、主动担责机制,保护敢于改革创新、敢于担责干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做好问责制度与党纪政纪处分、法律责任追究制度的有效衔接。
坚持问题通报与案情剖析相结合。建立责任追究典型问题通报制度,对典型案例公开曝光,警示领导干部反躬自省;将案情剖析作为通报重要内容,组织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开展学习讨论,引以为戒。通过警示内容的不断深化,真正达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
释放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有多大权力就有多大责任,就得有多大担当。《问责条例》凸显了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释放出从严管党治党的强烈信号。用好问责利器就必须“真枪实弹”,层层传导压力。问责的责任不仅要落实到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也要分解到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工作部门。这是问责制度的一个重要创新,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要细化落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的鲜明态度。各级党组织要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加大问责力度,让失责必问成为常态,对不担当、不负责、不作为、乱作为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敢于碰硬、较真叫板,把该打的板子狠狠打下去,避免破窗效应。惟其如此,才能发挥震慑作用。
问责威力在于有责必问、问责必严。只有让失责必问成为常态,才能一级压一级、层层传导压力。不仅对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的领导干部坚决问责,而且对失责不问、问责不严,应当问责而没有问责,破坏法规制度的领导干部也要严肃问责。要谨防“上面九级风浪、下面纹丝不动”的现象,防止严肃问责的效应层层衰减。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切实做到对党忠诚、为党分忧、为党担责、为党尽责,努力向历史、向人民交出新的更加优异的答卷。(作者系吉林省四平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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