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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中国检察学研究会刑事诉讼监督专业委员会主办,北京市检察院、北京市检察官协会、北京市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承办的第七届中国检察学研究会刑事诉讼监督专业委员会主题研讨会在北京召开。北京市检察院检察长敬大力当选为中国检察学研究会刑事诉讼监督专业委员会主任。与会人员围绕“检察改革与检察监督‘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体系化’建设”主题,就检察监督体系建设、刑事诉讼监督“四化”建设、检察改革背景下的刑事诉讼监督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准确把握检察监督内涵
健全检察监督体系,首先要正确认识和准确把握检察监督的内涵。北京市检察院检察长敬大力认为,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监督是检察权的本质。认清检察监督的内涵本质,需要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力,落实其宪法地位。要认识到检察监督是为维护法制统一而履行的特定检察职能。法律监督与检察监督是目的与手段、功能定位与具体职能的关系。检察监督不等同于诉讼监督。检察监督是诉讼监督的发展,也是对诉讼监督的超越。在概念位阶上,它是法律监督的下位概念,又是诉讼监督的上位概念。
“为了与法律监督这一上位概念进行区分,应突出体现近年来中央有关加强检察监督的精神实质,从狭义的角度去理解检察监督,才能更精准地把握检察监督的本质,即剥离最广义的检察监督体系中的传统司法办案职能,将其限定于诉讼监督以及新增的对行政权的监督等诸多监督职能,称之为‘狭义的检察监督’。”北京市检察院办公室主任刘慧认为,狭义的检察监督应该包括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监督,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的监督,以及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监督。
就诉讼监督中的刑事诉讼监督而言,江西省萍乡市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蒋伟华认为,应当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对刑事诉讼程序的监督,包括对立案、撤案、取保候审程序是否合法的监督等;二是对刑事诉讼实体的监督,包括对徇私枉法的司法人员依法查处,对错误裁判或者决定结果督促纠正以及对错误裁判或者决定引起的损害督促赔偿或者返还财产等。
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范围应当怎样界定?海南省检察院检察官助理郭石宝认为,从检察实践来看,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和刑事执行监督都属于刑事诉讼监督,然而,在现行刑事诉讼监督体系中,对审查逮捕和公诉活动的监督制度设置是缺位的。从应然层面来看,刑事诉讼监督应该是对刑事诉讼过程中所有诉讼职权活动的监督,包括对侦查、批捕、公诉、刑事审判和刑罚执行等的全面监督。
加强诉讼监督工作的根本出路在于强化诉讼监督专业化建设。上海市青浦区检察院检察官助理魏韧思认为,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落实必然会在去除行政化的基础上重新确立检察机关的办案组织形式,进而调整检察机关的内设机构。办案组织建设和内设机构改革的启动为强化诉讼监督工作提供了强大动力。
推进刑事诉讼监督“四化”建设
刑事诉讼监督“四化”是指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体系化。推进“四化”建设是检察机关坚持宪法定位、全面履行法定职责的内在要求。
如何理解“四化”之间的关系,北京市检察院侦查监督部主任方洁认为,“四化”既各有侧重,又相互联系。制度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对工作开展起到打基础、管长远的作用。规范化是制度化更高层次的表现形式,是制度由静态到动态的过程,既包括建立、健全制度,又包括制度运行的规矩和章法。程序化是指要研究涵盖诉讼监督线索管理、审批、调查、处理等全过程、全方位的工作程序。而体系化是一个实践的过程,只能随着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的不断提高而逐步发展。
推进“四化”建设,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改革要求,突出重点,稳步推进。对此,北京市检察院刑事审判监督部主任王新环认为,推进“四化”建设的思路应当是:坚持检察工作一体化,充分发挥市级检察院对下政策指引和综合指导的功能,准确把握三级院职责和职能定位,全面调动各级院开展刑事审判监督工作的积极性和整体合力,开拓思路,制定措施,集中发力,促进形成以抗诉为中心、多点监督、齐头并进的工作格局,同时研究完善配套机制建设,制定内部、外部联系协作机制,推动刑事审判监督工作进入改革发展的“快车道”。
“为了改变以往传统的监督业务开展模式,适应检察改革的需要,上海检察机关于2015年初率先提出了刑事执行检察条线监督业务办案化的工作创新思路。”上海市检察院监所检察处副处长祝黎明提出,监督业务办案化,是指在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中,将检察官的法律监督工作以办案的形式进行,实行从受理、立案、审查、结案、提出法律监督意见到监督纠正违法问题全过程的程序化办理,并以此为中心,建立一整套服务于检察官办案的相关配套制度,增强监督工作的统一性、规范性、准确性,提高刑事执行检察的监督质效和权威。
强化刑事诉讼监督措施建议
如何进一步完善、强化刑事诉讼监督,保障诉讼权力健康有序运行,也是本次研讨会讨论的热点。
对于刑事诉讼中由刑事处罚转行政处罚的“行刑衔接”法律监督问题,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蓝向东认为,应当结合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完善“由刑转行”程序衔接检察监督的内部工作机制,在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基础上,重点建立健全检察监督的线索登记机制、流程监控机制及监督工作督导机制。
“目前,刑事诉讼监督实践操作中存在问题最多最突出、监督难度最大最复杂的对象是‘一头一尾’,即刑事立案监督及刑事执行监督。”陕西省西安市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王兵认为,要从检察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能配置、程序设置三方面理顺刑事立案监督和刑事执行监督这“一头一尾”,进而强化诉讼监督工作。在刑事案件诉讼过程中,应该把握诉讼职能与监督职能“一体两面相辅相成”的特性,建立以诉讼职能为主体,以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为两翼的刑事案件诉讼格局。
针对诉讼违法线索的刑事诉讼监督问题,北京市顺义区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主任马荣耀认为,加强对诉讼违法线索的管理对于完善刑事诉讼监督具有重要作用:一是整合内部机构,确保检察机关“一个窗口对外、一个闸门对内”,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实现监督管理工作系统化;二是通过强化内外部监督规范各项司法活动,提升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三是转变“重诉讼、轻监督”的观念,提高检察机关依法履职的规范意识,提升检察机关诉讼监督水平,实现诉讼监督功能最大化。
当前检察改革不断深化,刑事诉讼监督应当如何完善?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宋英辉认为,一是树立“一体化”理念,明确是检察机关监督,不是个人监督。二是《“十三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纲要》提出了改革方向,要塑造新型检警模式,诉侦关系,需要研究过早介入引导对监督会不会弱化问题。三是补强监督短板。例如,取保候审等措施的监督比较弱,对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监督得过少,这些问题都有待后续进行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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