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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中生命健康权保障的中国经验

汪习根
2020-06-17 08:37:29  来源:《求是》2020年第12期

  二、把生命健康权作为疫情防控中的最基本人权

  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斗争中,中国在人民生命和一时的经济利益之间,果断抉择生命至上。不同的人权价值观,决定了疫情防控策略的选择和运用,甚至决定了疫情防控的走势和结局。

  在新冠肺炎疫情暴发的非常时期,面对病毒肆虐,依法果断封城、实行隔离,是阻断病毒人际传播、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正确选择。2020年1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强调“生命重于泰山”。中国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举全国之力,不惜一切代价捍卫生命、保护健康,形成了抗疫中人权保障的中国经验。

  生命健康权之所以是最基本人权,主要是因为:第一,在理论上,生命健康权具有地位的基础性和功能的母体性。人的生命对于人而言,具有决定性和不可替代性的意义。在所有的人权价值客体中,生命是最为宝贵的。没有生命,就没有人本身,更没有人权。生命是人权的载体,也是孕育其他一切人权的母体。没有生命,无论是人身自由还是经济权利抑或其他人权均将无以依存。因此,生命健康权处于人权的基座地位,失去基座,自由平等便不复存在,整个人权大厦必然坍塌。第二,在规范上,生命健康权的基本人权定位符合以《联合国宪章》为核心的国际人权法律准则。《联合国宪章》第一条开宗明义地宣称,“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是“联合国之宗旨”,而生命权正是人类和平价值的第一要义。《世界人权宣言》第三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二条规定,应当采取有力措施“预防、治疗和控制传染病”。《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四条规定,“在社会紧急状态威胁到国家的生命并经正式宣布时,本公约缔约国得采取措施克减其在本公约下所承担的义务”。因此,生命健康权不仅是第一性的权利,而且在紧急状态下可克减自由权、经济权等其他权利以满足生命健康权的优先性诉求。第三,在实践上,把生命健康权作为重点人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在抗疫中的生动实践。中国坚持把生存权、发展权作为首要基本人权,探索出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独特模式和成功路径。生命健康权是生存权、发展权的最起码权利形式,构成了生存权、发展权的前提和基干。从外在条件看,人民的生命健康权在抗疫中得到有效保护,正是改革开放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坚持以发展促进人权保护,让全体人民共享发展成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存发展权利的必然结果。

  三、深化了生命健康权的核心要义

  在传统人权法视野下,生命权仅指人的生命不受任意剥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六条规定:“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权。这个权利应受法律保护。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在抗疫实践中,中国坚持人权的普遍性与实际相结合,开展了艰苦卓绝而富有成效的伟大斗争,极大地丰富发展了生命健康权的含义,进一步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

  疫情发生以来,湖北省成功治愈3000余位80岁以上、7位百岁以上新冠肺炎患者。图为2020年3月20日,武汉火神山医院重症医学一科副主任护送81岁的新冠肺炎重症患者去做CT检查。为确保患者有充足供氧,另一位医生推着氧气瓶随行。 新华社记者 王毓国/摄

  在权利内涵上,西方传统人权观把人权等同于人身自由和政治自由,认为人权是个人对抗政府的权利,而生命健康往往不被认为是人权。随着福利国家理论的兴起,西方学者把人权分为消极人权和积极人权。消极人权,是指只需政府消极不作为、不限制、不妨碍即可自动实现的权利,表现为立足于自由这一理念而形成的人身权利和政治权利。积极人权,是指以平等为基础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要求政府积极作为与投入才能实现。而将生命权视为一种消极人权的传统观点认为,生命与生俱来、自然而然地存在于每一个人身上,所以无需国家和社会给予帮助即已形成,国家和社会的义务只是消极不作为,即不剥夺、不损害。基于这一观点,不少西方国家法律都将生命权定义为:非经法律正当程序不得剥夺生命的权利。诚然,“消极不侵犯”的确是生命权的第一层次含义,但这只不过是最低限度的生命权保护模式。除了需要外部“消极不侵犯”外,生命权还需要国家和社会主动采取法律政策措施以防止来自第三方的侵权,更需要采取行之有效的举措来帮助公民获得满足生命安全与生命健康得以维系的医疗卫生服务,以及食物、水、营养、卫生环境等基本生存条件。就健康权而论,某些西方大国并不承认健康权是一项人权。当然,也有些西方国家把健康权看成是积极人权,强调国家责任,但却过于强调健康与生命的区别,看不到在疫情暴发的危急时期,生命与健康的不可分割性被大大凸显。在一般情况下,生命权并不完全等同于健康权,生命权强调保护生命的延续,健康权则强调维持生命机体正常运行。新冠病毒的传染性和致命性严重危害着人类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只有严防严控,关口前移,守住健康的防线,才能守住生命的底线。因此,在疫情防控中,生命与健康密不可分,把生命权与健康权有机统一为一个整体,既积极保护健康权,又积极保护生命权,在尊重人权的基础上保护生命免遭病毒侵害,在保护人权的基础上促进人权全面深度发展,在促进人权发展的基础上实现人人共享人权,实现了尊重、保护和促进人权的衔接一致,有效地把生命存续、生命安全、身心健康和排除侵害等权利连为一体,对生命健康权实施全链条的严密保护。这正是中国抗疫斗争中人权保护的突出特色,深化和丰富了对生命权和健康权的理论认识。

  在保障水准上,中国以极高标准的抗疫行动把生命健康权保障水准推向新高度。对于健康权保障水平,《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二条笼统地规定:“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享有能达到的最高的体质和心理健康的标准”;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发布的专门针对健康权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提出了生命健康的诸要素,即医疗卫生设施、物质和服务应当具有可用性、可及性、可接受性和高质量。但对于什么是“最高标准”,如何理解这些要素,目前尚无明确统一的认识。中国不仅积极践行联合国人权公约设定的生命健康权义务,而且采取最全面最严格最彻底的抗疫防控举措,将感染率和病亡率控制在最低水平,而治愈率居最高国家之列,用实际行动开启了人类抗疫史上生命健康权保护的新篇章。

  从权利的内在要素看,中国此次保障生命健康权的生动实践,充分彰显了中国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

  疫情发生后,中国建立统一高效的指挥体系,形成了全面动员、全面部署、全面加强的疫情防控局面,确保疫情防控医疗救治资源为全体人民公平可及、负担得起。无论是在城市还是在乡村,抗疫医疗物资与服务都可以直接快捷达到,为人人共享,不因经济上无力负担而失去救治机会。抗疫的过程实际上也是生命健康权益惠及所有人的过程。从仅对疑似患者进行核酸检测到武汉市对近千万人实施全民检测,从居家隔离到集中隔离,从援助武汉、援助湖北到援助国内突发疫区,从物质资源上的可及性到精神健康服务的可及性,不遗漏一个感染者,不放弃每一个病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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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苇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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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习惯重于方法”

    胡适强调读书治学须养成“勤、谨、和、缓”的良好习惯。

  • “不做正确的调查同样没有发言权”

    在领导中国革命和建设的伟大实践中,毛泽东始终重视调查研究,并带头积极践行。如今,我们已步入新时代,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历史征程中,党员干部很有必要把调查研究这一“传家宝”传承好、发扬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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