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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政府“积极自由”与个体“消极自由”之间的边界?关键在于区分宏观与微观。
在上海自贸区公布的一系列制度创新中,最受人们关注的就是其“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自由贸易区,核心在“自由”。那么,听起来很负面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何以成为中国第一块自由贸易“试验田”的标志性举措?“负面清单”与自由,二者究竟有着什么样的关系?
负面清单又称“消极清单”“否定清单”,是一种通过“排除法”来对主体行为作出限制的管理模式。主体被禁止从事清单上所列示的行为,但清单之外无任何限制。具体到自贸区,就是对企业“不能做什么”作出规定,除此之外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对市场的判断进行自由活动,不受任何限制。相比于政府通过各种审批许可、优惠政策、鼓励措施来正面、积极引导企业的做法,这确实是一种负面、消极的做法。但对政府来说是“负面”、是“消极”,对企业来说,却不啻于一场“大松绑”,它们由此获得了较以往广阔得多的自由空间。
负面清单体现的是经济领域的自由理念,法律领域有相似的表述,即“法无禁止即自由”。它们都是通过列示负面、消极或者“不能做”的事,来对主体的行为作出限制,但在限制的同时却最大程度地保障了主体的自由。这种对于自由的理念已经渗透到现代公共治理的方方面面,并成为当前我国正在进行的深化改革进程的一个重要方向。
1958年,以赛亚·伯林提出了著名的两种自由概念——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积极自由就是一般意义上人们所理解的自由:我有做……的自由,而消极自由指的是:我有免于外在干涉的自由。人在追求自身自由的时候,很可能会干涉到他人追求其自由,因此,积极自由必须以不伤害他人的自由为前提,而消极自由实质上就是通过对他人行为作出限制,来同时对自己的行为也作出限制,从而保证不同的主体都能获得自由。对主体行为作出限制的实施者,在现实中就表现为国家政府及法律、经济等各种制度。
如果政府的职能仅限于保障社会成员的消极自由的话,那么它的作用就只有:使社会成员免受彼此和国家外部的干涉,也就是极端自由主义者所说的“最小政府”。但对于大多数人来说,自由并不是最终目的,而只是获取幸福的手段。罗斯福在二战时就曾说过,人民有“免于贫困的自由”。如此,政府作为全体社会成员的代表,在为社会提供安全保障、维持正常秩序的基础上,就增加了社会保障、宏观调控等职能,以增进最多数人的福利。这可以看作是政府的“积极自由”,但本质上是每一个社会成员“积极自由”的部分让渡。
所有政府都宣称自己代表的是最多数国民的利益,它的所作所为都是为了国民的幸福,但一个问题是,如果政府过多地、不合适地行使自己的“积极自由”,那么它就有可能伤害到个体的“消极自由”,从而遏制经济和社会的活力。如何确定政府“积极自由”与个体“消极自由”之间的边界?关键在于区分宏观领域与微观领域。个体通过行使“积极自由”来获得个人幸福,但无法在宏观和长远的层面来保证幸福的实现,因此需要政府行使宏观上的“积极自由”——社会保障和宏观调控,来避免个人及整个社会陷入悲惨境地。而在微观领域,只有保障个体的“消极自由”,在必要的限制之外给予个体充分的自由,其活力和创造力才能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如果政府以“积极自由”的名义插手微观领域,那它不惟收不到增进社会福利的效果,反而可能扼杀主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一收就死”。上海自贸区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一方面避免了微观领域政府不恰当的“积极自由”,另一方面又通过罗列禁止项目的形式,对企业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保障了它们的“消极自由”,或许能够成为破解“一收就死、一放就乱”难题的可行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