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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于市场均价”掏空政府采购的灵魂
//www.workercn.cn2014-05-06来源: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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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画:李楚翘

  引子

  中国社科院近日发布的2013年《法治蓝皮书》,首次推出《中国政府采购制度实施状况》报告。报告显示,政府采购的八成商品高于市场均价,56.1%的商品高于市场平均价1.5倍。 如何看待一些政府采购“买贵不买对”的现象?其原因何在?如何根除?本期“思与辨”展开探讨。

  ■ 主持人:尹传刚(深圳特区报记者)

  ■ 嘉 宾:刘国强 (四川外国语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教授)

  上官酒瑞(上海市委党校政治学教研部副教授)

  杨国英(中国金融智库研究员)

  政府采购高于市场均价显然是不正常的

  主持人:按理说,政府采购就是要运用公开、公正的市场竞争,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但是,近年来屡屡发生的“豪华采购”、“天价采购”等则集中暴露了政府采购中的各种乱象。社科院近日发布的《法治蓝皮书》显示,同样型号、配置的商品,在政府采购中,价格会比一般市场价贵出若干。你们如何看这种现象?

  上官酒瑞:从常识来看,政府采购这种集中采购行为,其批发价应该低于零售价,至少也不应高于市场价。然而,令人不解的是,高达八成的政府采购商品竟然高于市场平均价。这背后的浑水到底有多深,难免令人浮想联翩。可能是违规暗箱操作,是潜规则作怪,是权力自肥。这在根本上颠覆了政府采购制度设计的初衷,甚至产生了严重的负效应,不仅造成公共资金的浪费,对政府形象和公信力的损毁也是无法估量的。

  刘国强:按说,政府采购往往量大,对产品性能要求同质化程度高,其采购价格应该比市场价略低才对,这结果看起来是商家赚得大,但据一些商家反映,其实给政府供货并不是那么好做的生意,如维系客户成本高,招标过程潜规则多,甚至供货后结账都费劲,这就是颇堪玩味的现象了,不免让人怀疑其中存在猫腻。

  杨国英:对政府采购的“价高”现象,宜辩证看待。如果政府采购的某一商品(或服务)是少量的,那么政府采购价高出市场价10%-20%是正常的,因为政府采购相比一般市场购买,其交易成本相对较高,包括招标文件制作、参与投标、应收款分批结算、验收、后期保修、以及开税票等,而这些交易成本在采购规模较少时是很难冲消的。而如果政府对某一商品(或服务)的采购是大批量的,那么,政府采购价高出市场价10%,我们则可以视为不正常。“政府采购的八成商品高于市场均价,56.1%的商品高于市场平均价1.5倍”的现状,显然是相当不正常的。

  制度漏洞与监管不到位是主要推手

  主持人:什么原因导致一些政府采购“买贵不买对”的?

  上官酒瑞: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制度漏洞与监管不到位则是主要推手。由于政府采购公开性不够,又缺乏效益评估、监督及相应的责任机制,使采购者很难受到成本控制的约束,高价采购也不难理解了。

  刘国强:从政府采购者一方来说,其对相关市场信息的了解是否充分,采购预算和招标是否科学,程序是否公正合理,过程是否公开透明,是否真正做到了以对公共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对政府采购资金精打细算,等等,都会对采购价格造成影响;从商家来看,他们往往对政府采购采取价格歧视,提高报价,或是利用管理漏洞,在竞标时压价,而在中标后采取逃避协议供货产品等方式加价;有不少企业反映,一些政府采购往往是走形式,通过围标、串标等各种手段来竞得项目,更有甚者,领导还干预竞标,合作企业与政府部门,在业务关系之外还存在各种个人交往,企业通过高价供货的获利往往以其他形式返还给这些政府部门和工作人员,这也是造成政府采购价高的原因。

  杨国英:在《政府采购法》出台已逾10年之际,我国政府采购价相对市场价,仍未能回落到正常水平。之所以如此,一是因为相关部门对政府招投标的涉足,存在较大的权利和义务不对称,比如,《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分属财政部和发改委两个部门解释,其间的协调和沟通无形中增加了政府采购的交易成本,理想状态是将《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合并,建立统一开放的政府采购市场,并明确唯一的主体。二是因为在政府采购的整体程序设计中,对社会第三方机构的导入参与严重不够,这变相导致政府采购实施方的自主裁量权过大。

  对政府采购实行绩效评价

  主持人:怎样打破市场采购高于市场价的怪象?

  刘国强:建立采购专家评审委员会,防止政府工作人员的深度介入;完善采购过程的监督机制,做到采购信息公开透明。包括采购预算公开、招标过程公开、供货验收公开,对采购中出现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实行有效的追责。可以借鉴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家的办法,对政府采购实行绩效评价,形成事前预测、事中调查、事后评价的全过程绩效评价体系。但这些措施的实施,归根结底仍有赖于对权力运行的有效限制。

  上官酒瑞:必须强化对政府采购的监督、指导和考核,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监督问责机制。对不当采购、腐败采购的当事人要依法严肃查处和问责;即便是那些正常的高价采购,相关部门也要介入调查,公布事实真相,向社会澄清原因。

  完善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机制,推进阳光采购,扩大监督。建立全国统一的采购平台,把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招标中标情况等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舆论监督。唯有规则清晰,充满竞争,充满阳光,让每一个市场参与者,都有参与政府采购业务的权利,把每一个接受政府采购业务的市场参与者,都约束在法律的天平上,政府采购因非市场因素而只买贵的现象,才会大幅度减少。

  杨国英:打破政府采购价大幅高于市场价的怪现象,首先应严格落实预算法,预算法不仅要统筹各级政府的行政总支出,而且对各级政府、各级部门的商品(及服务)采购也应细化执行到位;其次应优化政府采购流程,理顺涉及政府采购相关部门的权利和义务,以防止彼此之间的扯皮和拖沓;针对政府采购的相关技术环节,也应尽快调改,比如,应该延长政府采购的公示期,对政府采购的公示渠道亦应扩大,还有,更应尽快导入社会第三方机构参与政府采购的审批、核准和监管等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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