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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底,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考察金融租赁企业时表示,金融租赁产业在我国是一个新高地,业务发展历史不长、经验还不丰富、人才不充足,配套政策不完善。他鼓励金融租赁往前闯、往前试,闯出自己新天地,做第一个吃螃蟹的人,要吃“皇帝蟹”,还要能够驾驭“皇帝蟹”周游世界。他强调,金融租赁是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一种金融创新,要给中国大型装备制造企业“走出去”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持。
在我国,金融租赁业的发展现状究竟如何?未来的发展还需注意哪些方面?
长足发展,仍存挑战
截至2013年底,我国各类融资租赁公司共有1026家,其中,金融租赁公司23家。融资租赁行业注册资本达到3060亿元,其中,金融租赁公司769亿元。全国融资租赁合同余额2.1万亿元,其中,金融租赁合同余额约8600亿元,业务量约占全行业41%。截至2013年9月,金融租赁公司总资产达到9560亿元,营业收入2300多亿元。
尽管近年来取得了长足发展,但我国金融租赁产业由于发展时间较短,行业规模较小,业务模式单一,国际化程度较低,行业监管分割,在交易额、租赁市场渗透率,以及对GDP贡献方面,与发达国家还有相当大的差距,仍然处在初步发展阶段,面临诸多挑战。
第一,财税金融政策支持力度不够。据我们观察,一些国家对金融租赁产业支持政策较多,比如给予财税政策支持、出台筹资优惠政策、采取保险等配套措施。而在我国,金融租赁公司的税负水平和税务管理成本远高于发达国家的企业,飞机、船舶等领域的金融租赁业务则需面向国际化市场,高税负和管理成本降低了我国金融租赁公司的国际竞争力。
第二,市场渗透率低。在美、日等国,金融租赁已成为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融资方式,其金融租赁业的市场渗透率平均在15%~30%之间,金融租赁被誉为“朝阳产业”以及“新经济的促进者”。在我国,租赁业的市场渗透率只有4%左右。
第三,业务创新动力有待唤醒。相比金融租赁业发展成熟的国家,我国金融租赁行业的监管方法有待创新,企业的业务创新能力也需要被唤醒。
给金融租赁业的十条建议
为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落实国务院关于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要求,促进金融租赁产业加快发展,笔者有如下几个建议。
第一,建议参照《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结合我国实践,尽快制定金融租赁法,就金融租赁的定义、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的条件、业务范围、经营规则、监督管理等问题作出法律规定。
第二,建议出台财税扶持政策。落实税务加速折旧政策。调整税法中租赁物折旧政策的执行方式,允许飞机、船舶、海洋工程结构物、轨道交通车辆等特定租赁物实现税务加速折旧。即无论会计折旧年限是否低于税务折旧年限,均可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算税务折旧并在所得税前扣除,以降低租赁企业在业务初创期的税务负担,提高其国际竞价能力。
第三,允许集团合并纳税。允许同一金融租赁公司(集团)内的租赁主体盈亏互抵、合并纳税。简化租赁项目公司税务征管要求,允许项目公司与母公司以一个纳税主体身份办理税务,集中纳税申报,集中开票管理,降低金融租赁企业整体税负,提高运营管理效率。
第四,出台金融扶持政策。要拓宽融资渠道。允许金融租赁公司从资本市场融资,同时建议成立融资租赁信用保险制度。在风险发生时,保险公司给予一定比例的赔偿,降低融资租赁各方当事人的风险损失。还应开展出口租赁和引进外汇的租赁项目给予外汇额度支持,并适当降低关税。
第五,深化金融租赁产业改革开放,进一步降低门槛,鼓励社会各界资本进入金融租赁产业,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的金融租赁公司,让市场活力竞相迸发。
第六,设立服务“三农”的金融租赁公司。
第七,鼓励金融租赁公司开展直接购买租赁,积极探索转租赁、售后回租、杠杆租赁、风险租赁等创新服务。扩大金融租赁业务标的物的范畴,积极发展进出口金融租赁业务。鼓励其为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提供金融租赁服务,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壮大。
第八,开发节能减排市场,金融租赁大有可为。
第九,金融租赁产业要加快国际化步伐,大力支持国内装备制造企业“走出去”,这样既化解国内过剩产能,又开拓国际潜在市场。
第十,完善风险管控机制。可建立租赁担保制度、健全租赁业务流程、成立行业分析和预测机构、建立风险分散机制。
(作者为民建北京市委金融委员会副主任,德勤咨询(北京)有限公司总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