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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了《民航局航班正常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对航班正常保障和延误处置做了详细规定,在食宿安排上,草案规定了三种情况,其中规定因天气等非航空公司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延误或取消,航空公司应协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费用由旅客自理。(5月27日《新京报》)
航班延误本是各方都不想看到的结果。然而,现实的尴尬在于中国民航局2013年度公报显示,我国近3年的准点率一直在走下坡路。航班延误一时间成了常态,再加上,航空公司应对航班延误措施相对混乱,不及时告知、隐瞒真相、不妥善安置乘客、不积极赔偿等情况时有发生。信息极度不对称、权利得不到保障也屡屡引发不理性维权,甚至演变为群体事件。
而以往治理航班延误主要依靠民航局出台的一系列“通知”、“意见”、“办法”等红头文件,本次草案则属于政府部门规章,旨在通过部门立法,以法定形式界定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仅将使各方责任更为明确,也将更具备法律强制力。
航班延误将造成两种损失,一种是餐宿费等即时损失,另一种是后续损失。对于前者,草案规定无论在何种情况下,航空公司均应协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值得肯定。而也有人对非航空公司原因造成的延误,费用由旅客自理颇有微词。
实际上,这符合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和国内上位法。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规定:“承运人已经采取一切可合理要求的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承运人不对因延误引起的损失承担责任。”这在我国《民用航空法》中亦有体现,再从我国《合同法》看来,不可抗力也是违约责任的免除条件。
而对于后续赔偿,草案规定航空公司应制定并对社会公布航班延误经济补偿方案,方案中应明确是否对航班延误进行补偿、补偿的范围、条件、标准等内容。这看似引入了市场机制,乘客可以依据各航空公司所公布的方案用脚投票。然而,我们需要考虑到乘客在这份合同当中本属于弱势地位,选择权和话语权极为有限。因此,笔者建议,草案可以赋予民航局通过听证会等议价程序定期发布赔偿最低强制标准,给予乘客最基本的保障。
此外,草案还需就航班延误时间节点认定、延误原因判断主体、航空公司的告知义务、食宿费标准认定、航班延误商业保险的运作模式、乘客的配合义务作出更明确的规定。唯有将草案回归到航班延误每个环节,让所有可能产生争议的环节都有法可依,各方才能通过法律产生合理预期,防止矛盾滋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