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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纪委、中组部、中编办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日前很多地方正在制定并出台符合本省实际情况的相关制度或办法。
在笔者看来,经济审计工作查出了一批滥用职权、重大违法违纪、重大失职渎职、重大决策失当以及不作为、假作为、乱作为等行为,对“一把手”领导干部具有强大威慑力。《细则》进一步明确细化了审计对象、审计内容、审计评价、责任界定、结果运用和组织领导等方面的规定,并首次将自然资源资产、生态环境保护和民生改善等情况,明确纳入了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内容之中。《细则》是继去年中组部印发《关于改进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工作的通知》后,国家强化对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一把手”环境保护审计考核的又一重大举措,也可以说是给“一把手”们带上了另一个严厉约束权力运行的“紧箍咒”,必将对各地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发挥重要的制度保障作用。
各级环保部门应认真学习《细则》规定,吃透《细则》精神,并以此为契机,积极参与各级经济责任审计,督促地方党政和国有企业领导,认真履行环境保护法定职责,主动抓好环境保护工作,破解环境保护中的各种疑难杂症。
首先,要尽快制定经济责任审计环保指标体系。
《细则》规定的地方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内容中,有多条规定直接或间接涉及环境保护,如“自然资源资产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民生改善等情况”“重大项目的研究、决策、投资、建设、管理及效益等情况”等。
但这些内容均为原则性要求,需要我们与当前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点、难点、热点和焦点问题有机链接起来,逐条加以细化、实化和量化,将相关的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内容转化为审计部门可操作又便于考核的一整套经济责任审计环保指标体系。
在这套体系中,除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规定的相关内容外,应优先考虑将国家和公众普遍关注的环保工作纳入其中,如环境质量改善情况、生态文明建设情况、“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环境保护内容执行情况、中西部地区承接东部地区产业转移情况等。
其次,要积极参与经济责任审计环境评价工作。
《细则》规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以及干部考核评价等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因此,各级环保部门要根据国家环保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环保规划、年度计划和责任制考核目标,国家和行业有关环保标准等,对照之前制定的经济责任审计环保指标体系,重点关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质量、效益和可持续性,关注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和决策等活动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关注任期内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和民生改善等重要事项。
《细则》同时规定了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问题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6种情形。环保部门要重点评价好以下内容:对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或者文件传签等规定的程序,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等后果的;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等后果的;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度规定的被审计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由于授权(委托)其他领导干部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等后果的。对审计中发现领导干部存在上述问题的,环保部门均应在审计评价中提出责任追究建议和审计处理意见。
需要注意的是,环保部门在参与审计评价的过程中,一定要严格依法依规,随时做好摄像录音、电话记录、会议纪要、调查笔录和现场取证等工作,做到评价事项证据确凿、环环相扣,评价意见语言规范、有理有据,只有这样,才能有力地监督地方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有效约束地方的环境违法行为和行政干预问题。
第三,要主动参加经济责任审计部门联席会议。
中央成立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部际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审计署牵头,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为成员单位。《细则》要求各地建立健全领导小组或者联席会议制度,领导本地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制定议事规则和工作规则,形成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运转有序、工作高效的运行机制。
虽然目前环保部门还不是经济责任审计部门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但党的十八大已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了国家五位一体的发展战略,《细则》又将环境保护纳入了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因此,各级环保部门应借此东风,主动向同级党政主要领导汇报,加强与组织、纪检和审计部门的沟通协调,努力争取尽早成为领导小组的成员单位,参加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和相关审计工作,积极为审计部门提供审计对象所在地和国有企业的相关资料,如地方调结构转方式情况,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环境质量变化情况,生态文明建设和保护情况,环境监测情况,企业环境守法情况等,全方位支持、配合审计部门开展相关审计工作。
在审计结果的运用上,环保部门要根据审计结果和平时掌握的情况,积极参与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通报、责任追究、整改落实、结果公告等全过程,努力推动组织部门将经济责任环保审计内容纳入干部管理监督体系,把审计结果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查处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违纪行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将审计结果中的环保指标作为企业经营业绩考评和被审计领导人员考核、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以此督促地方和企业积极采取整改措施,完善环境管理制度,加强环境执法监管,强化对责任人的考核问责,落实审计决定和整改要求,及时解决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的突出环境问题,持续改善环境质量。(作者单位:环境保护部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