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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字的中文象形字似一架天平,其寓意是用法平衡双方的权利、利益。法治思维就是以平衡、公平为原则构筑法制体系。笔者认为,构筑环境监管法治体系也应当遵循法治思维。
环境法治是平衡经济与环境关系的重要手段。经济活动是从自然环境摄取人类生存发展的物质。只要有人类的生存发展存在,对环境的影响就无法绝对避免。一旦人类从环境中过度摄取、掠夺物质,排放污染物,超过了环境的再生能力、自净能力、修复能力,不仅会对当前的环境造成污染破坏,也破坏了今后人类生存发展的条件。因而人类要从经济活动与环境保护之间找到平衡点,将经济活动对环境的影响控制在环境可承载的范围之内。
环境法治是取得经济活动和环境保护平衡的方法和手段。通过平衡,走节约资源、降低消耗、减少排放,协调、和谐的经济社会发展之路。平衡最主要的是在宏观层面上统筹规划,包括按照环境资源的可再生、可恢复、可持续能力安排开发利用;按照环境容量,安排污染物排放量,实行排污总量控制;按不损害生态环境主体功能前提下安排布局产业等。同时在微观层面也要按照法治思维,处理好生产经营权利与环境保护责任之间的平衡对等关系。处理好监管者与被监管者这一对法律关系的地位平等、权利、责任对等的关系。
因此,在执行新《环保法》时,不要忘记作为一部法律是平衡手段,调整的仍然是权利关系这一法治灵魂。《环保法》不但规定了严厉的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制裁打击措施,也第一次规定了环境受益方与对环境保护做出牺牲贡献方的补偿规定,这体现的就是权利、利益的平衡、协调。
新法的实施,需要制定一系列的条例、细则来细化法律、明确程序。在这个过程中,要体现经济与环保平衡意识、权利与责任对等的法治思维。
要力避以管理者的姿态自上而下的单纯视角。要避免只强调被监管者责任义务,轻视其权利的获得与保障;只强调国家权力,轻视公民、法人应获得的权利、利益。
正确的法治思维是法律法规调整的关系方,监管执法者与被监管者在法律面前平等。他们的行为都要统一在法律规定之内。监管者不能以好恶、感情随意执法处置。严格执法不是愈严愈好,而是严格按照条文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去贯彻执行。
要做到责任和权利界限边际明确,形成只要尽了责任,就可放心、稳定地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社会环境。排污许可证的发放,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确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发布,既是一种权利限制也是一种授权。生产经营者完成法律、法规要求,达到了相关指标、标准,就应当获得一定的生产经营权及排污权。企业不能因管理要求的随意改变而受到处罚。否则,企业履行责任的积极性就会受到影响,生产经营活动就不能正常开展。
环境执法的实质是平衡经济与环境、环境保护责任与生产经营权和物权的行为。在处理时,既要严格按照《环保法》办事,也要兼顾到其他法规中规定的生产经营权、物权以及有关尽责者损失补偿权。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程序进行处理。如《清洁生产促进法》规定,污染物达标达量后再削减,就应受到奖励。
此外,要分清企业自身问题与因审批、许可失误的责任界限,因企业自身产生的问题由企业担责,但因审批失误给审批对象造成损失的,也应由审批方承担一定责任。要分清因环境违法而依法使其生产经营权、物权丧失和为了公共利益与他方利益而做出牺牲、造成损失的界限,做到作为牺牲贡献方与环境受益方的权利利益的平衡。地方政府及职能部门必须严守“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无禁止皆可行”的红线,不可随意以“红头文件”或其他形式向生产经营者提出超出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责任要求,并以此为依据实施处罚或剥夺、限制生产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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