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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背景
“光棍节”前夕,某团购网站推出免费送网友去越南“团购新娘”的“脱光”活动,在吸引了上万人参与的同时,也使得“团购越南新娘”这一现象由原来“犹抱琵琶半遮面”的状态迅速升温,成为一个广受社会关注的公共话题。
随着国内结婚成本越来越高,低收入男性以及一部分“剩男”白领动起了迎娶越南新娘的脑筋,一些机构也为国内男子迎娶异国新娘的全过程提供服务。由于蕴含涉外因素以及婚恋问题的特殊性,导致“跨国觅偶”的前后环节中存在诸多法律及政策上的风险,尤其是存在刑法上的风险。
参与者涉嫌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为了维护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我国刑法中专门规定了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此类犯罪危害了国家正常的出入边境管理秩序,如果不加打击,不但会对我国内地造成危害,而且也祸及地缘,甚至给国际社会都带来一定的危害后果。同时,这类犯罪在破坏我国社会管理和治安秩序的同时,还使偷越边境者本人的人身安全和生存权利受到侵害或潜在威胁,因此刑法对此类犯罪进行了规定。
由于我国执行相对严格的国(边)境管理制度,在异国新娘无法履行正常手续通关入境的情况下,经营者往往会用骗取、购买、伪造、变造、行贿办理的出入边境证件或签证作为掩护,让相关人员从边境口岸蒙混过关。这个过程中可能涉及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三类情形:一是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二是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三是亲自参与偷越国(边)境。
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行为的,根据司法实践,会被认定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如果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为目的,招募、拉拢、引诱、介绍、培训偷越国(边)境人员,策划、安排偷越国(边)境行为,即使在他人偷越国(边)境之前或者偷越国(边)境过程中被查获,依法也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未遂)论处。
而没有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或者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或使用伪造、变造、无效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或使用他人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或是使用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隐瞒真实身份、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方式骗取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或是采用司法机关认定的其他方式非法出入国(边)境的,依法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偷越国(边)境”行为。
2012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刑法的规定作了细化,对于若干具体问题结合司法实践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收买伴侣涉嫌侵犯人身权利罪
我国刑法一向重视对特殊对象即妇女、儿童的特别保护,第240条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罪,将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对若干具有严重情节的行为予以更为严厉的处罚。《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也强调了对特殊对象即妇女和儿童相关权利的保护。
接受安排远嫁至异国他乡的女性往往不谙情况,需由所谓“中介机构”帮助办理手续,甚至需向不法分子缴纳相当多的金钱才能被安排入境,到达目的地后还需偿还余欠的运送债务。加之婚恋生活的特殊性以及客观存在的文化冲突,如果一旦两情不谐,异国新娘难免沦为被强制劳动的家庭佣工,成为非自愿的家务奴役,处于被拘禁、被盘剥的地位,甚至会遭受性虐待。而这些侵犯她们的手段不仅可能构成我国刑法规定的相关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还极易触及国际公约规定的“人口贩运”红线。
所谓人口贩运,根据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系指为剥削目的而通过暴力威胁或使用暴力手段,或通过其它形式的胁迫,通过诱拐、欺诈、欺骗、滥用权力或滥用脆弱境况,或通过授受酬金或利益取得对另一人有控制权的某人的同意等手段招募、运送、转移、窝藏或接收人员。而当贩运者使用了下面列举的任何一种手段时,受害者是否同意对他们的剥削即与案件无关。这些手段包括威胁、使用武力或其他形式的胁迫、绑架、欺诈、欺骗、滥用权力或利用弱势地位,以及支付或接受款项或好处以使一个人同意受另一个人的控制。
毫不夸张地说,跨国人口贩运业已成为威胁国际社会的最为严重的罪行之一。迄今为止,世界上142个国家已经批准了要求禁止和惩罚人口贩运罪行的《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亦称为《巴勒莫议定书》),128个国家立法禁止所有形式的人口贩运,这些国家中多数已经制定适当的法律,根据《巴勒莫议定书》的定义将人口贩运定为刑事犯罪。在起诉罪犯、受害者识别与保护和预防措施等方面每年都有进步。
为了加大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和对相关犯罪的惩处力度,针对当前出现的新情况,并与我国已加入的国际公约的要求相衔接,我国法律体系近年来进行了相当大的修改。我国政府为了承担国际责任,保障受害者的人权,在必要的范围内扩张了刑事法网,加大了打击力度,对于打击此类犯罪所进行的法律层面的努力有目共睹。当然,对于这些修订在司法实践中具体的实施效果,还有待于进一步的检验和考察。
延伸阅读
中介机构涉嫌非法经营罪
据报道,提供“介绍一条龙”服务机构有的以国际文化交流名义在工商部门注册公司,但更多机构往往仅有提供女性照片资料的网站、博客、微博或QQ群作为沟通平台,部分经营者甚至靠熟人介绍来推广业务。无论是通过何种方式来招揽客户,经营者一般会根据报名情况不定期组团到异国实地“考察”,组织客户同约会对象见面,进而深入接触,达成双方合意。
这些经营者从事的业务实际上就是一种变相的涉外婚姻介绍。国务院办公厅曾下发《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严禁成立涉外婚姻介绍机构,国内婚姻介绍机构和其他任何单位都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业务,任何个人不得采取欺骗手段或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尽管有上述规定,但是涉外婚介市场仍然存在并呈现诸多乱象,一定程度上扰乱了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根据我国刑法第225条的规定,违规从事该业务者有可能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由于各地对此掌握尺度不同,有关部门日前在对于非法经营罪的调研中也提出了明确的意见,建议将从事涉外婚姻介绍的行为明确界定为非法经营罪的一个特别类型,运用刑法对此进行规范和调节。若该建议被采纳、通过,那么将存在明确的条款对此进行调整,有利于统一对于涉外婚介或变相婚介的法律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