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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发
当前,农村留守儿童问题引起社会高度关注,已成为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根据2013年发布的《全国农村留守儿童、城乡流动儿童状况研究报告》,目前全国农村留守儿童数量约为6102.55万。现实中,由于留守儿童权益保护机制不完善,近年来,留守儿童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现象时有发生。为加强对留守儿童权益的保护,促进留守儿童健康成长,需要探索完善留守儿童权益保护机制的路径。
完善留守儿童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目前,我国有关儿童的立法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但总体而言,目前针对留守儿童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比较滞后,没有专门立法,且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应完善针对留守儿童的立法建设,为完善留守儿童权益保护机制提供法律依据。在法律法规的制定、修订中,要特别关注留守儿童受教育权、人身权与财产权,确立留守儿童法律援助制度,当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在留守儿童无监护人照看或其监护人确已无能为力之时,应积极为他们提供无偿法律援助。要厘清监护人的法律责任,明确家长、学校等的责任划分,用法律形式明确规定哪些法定监护职责不得委托他人行使,防止相互推诿现象的发生。要建立监护人监督法律制度,对监护人的失职行为或滥用监护权的行为采取制裁措施。
加大留守儿童权益保护经济支持。做好留守儿童的权益保护工作要有法律依据、有机制平台,同时也要有人力、有场地、有活动,而这些都需要经济支持。由于没有充足的资金经费作为保障,许多留守儿童权益保护工作“心有余而力不足”。因此,要多方面加大对留守儿童权益保护的经济支持。设置留守儿童权益保护专项资金。建议由中央财政设置留守儿童权益保护工作专项资金,每年由国家根据各地留守儿童数量、贫困程度等科学确定资金规模,统筹拨给各级财政一定数量的专款,专门用于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护工作,以解决经费缺口问题。设立困难留守儿童补助救助金。政府可以设立困难留守儿童补助救助金,定期发放到困难家庭留守儿童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延期或改变发放标准。加大农村留守儿童公共服务产品的投入。采取政府财政支持、吸收社会资助等方式,广泛筹措资金,不断加大农村留守儿童公共服务产品的投入,逐步增加留守儿童需要的服务功能和项目。成立留守儿童权益保障专项基金,充分利用基金平台凝聚多方力量,并进一步健全社会化、项目化、品牌化的运作模式,使得留守儿童权益保障专项基金可持续化发展。
优化留守儿童权益保护监管机制。良好的监管和管理机制是留守儿童健康成长的重要保障,在完善有关留守儿童权益保护立法建设和加大经济支持的同时,还要加强行政管理与引导,优化留守儿童权益保护的监管机制。建立基层留守儿童权益保护工作网络。留守儿童所在社区、村(镇)基层组织应当采取具体措施,建立长效的留守儿童权益保护工作制度,切实关心、保护和监督留守儿童权益保护工作的落实状况,定期开展普查,一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建立留守儿童权益保护宣传教育机制。与媒体进行合作,充分利用媒体力量,建立留守儿童权益保护宣传教育机制,在运用报刊、电视等传统媒体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微博、微信、QQ等网络新媒体的力量,向留守儿童、留守儿童监护人等普及留守儿童权益保护常识,提高他们的维权意识和能力,降低留守儿童权益被侵犯的风险。建立留守儿童动态监测数据库。建立全国联网的留守儿童监测数据库,对留守儿童的信息资料予以备案登记,对留守儿童群体的整体状况进行动态监测,对问题儿童进行跟踪管理,全面掌握留守儿童的生存状态。建立留守儿童“专门机构代管”制度。由国家在各个地区统一设立专业化、职业化的未成年人保护机构,赋予其在特殊情形下的监管权力,由专业人员对没有合适监护人的儿童实行代管,这样便能够真正肩负起对留守儿童的教育与管理职能,保证留守儿童健康成长。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留守儿童权益保护。关注留守儿童不仅仅是政府的事情,还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要广泛动员全社会的力量,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关注留守儿童问题,调动其做好留守儿童权益保护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进各种社会组织、协会、志愿者等社会力量的参与,形成齐抓共管、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营造留守儿童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和氛围。鼓励发展适合留守儿童的农村民办服务机构。鼓励民间资金和社会力量兴办中小学校、托幼、文娱等适合留守儿童特点的服务机构,并逐步推进民办服务机构向专业化、规范化、标准化方向发展,不断满足留守儿童的需要。动员社会组织参与留守儿童工作。组织动员各类公益组织、农村各类协会、民间社团等社会组织共同参与留守儿童权益保护和服务工作,提高农村群众互帮互助的自助意识,增强农村社区(村落)的自我维护与服务能力。进一步扩大志愿者队伍。广泛吸收品行端正、无不良记录,并且掌握一些专门的知识和能力的社会各界人士加入到留守儿童权益保护的志愿者队伍中,壮大志愿者队伍。规范社会力量对留守儿童权益保护工作的参与。在鼓励社会力量介入留守儿童权益保护工作的同时,还要规范管理社会组织、协会、志愿者等社会力量的行为,加强组织管理,避免留守儿童受到来自社会力量的“二次伤害”。
(作者单位:重庆工商大学、中共重庆市委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