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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在实践中,原告却频频遭遇立案困境。
购物网站声明需仔细看
家住上海某区的杜先生在一家购物网站下单购买移动硬盘,几天后发现订单被删除。他得知对方以标错价格为由拒绝发货,于是以“合同履行地”标准到上海某区法院起诉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消费者在选择网站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时,表明其已接受了被告网站的隐私声明和适用条件。被告网站在“适用条件”中注明“任何形式的争议,应提交北京市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后该管辖异议得到受案法院支持。
目前网上购物日益兴盛,由此引发的纠纷也时有发生。实践中一些购物网站在网页中指定了纠纷管辖法院,由于大部分消费者对此类声明没有刻意关注,导致发生纠纷后在合同履行地法院提出诉讼后遭遇被告的管辖异议。有约定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的,更增加了维权成本。因此,消费者在选择网上购物时,尤其是在网上选购较为贵重的商品时,应提前对网站首页中“消费者须知”进行了解,避免发生纠纷后被动。
被告常搬家要保持联系
就职于某IT企业的小王与陕西籍同事李某共事期间,李某因结婚买房等原因先后向小王借款13000元,后李某跳槽,小王多次催要还款,李某均以没钱搪塞,无奈之下小王只好将李某起诉到其现居住地的北京某区法院。
立案时法官告知小王须提供李某在北京现住址居住满一年的证据,否则只能到被告原籍地所在法院起诉。小王犯了难,李某刚到北京半年多,自己真要为了1万元欠款奔波到陕西去起诉吗?
司法实践中,原告经常遭遇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情况,一些被告在新迁入地不满一年产生纠纷,按照法律规定,原告“须回原籍起诉”,但实际上回原籍起诉司法成本偏高,当事人诉累增加。因此,小王可以选择李某在北京居住满一年后再次起诉,但在此期间须注意与李某保持联系,再次起诉时须向法院提供被告有效联系方式和准确居住地址。
民间借贷要查实对方身份
陈先生和向女士恋爱期间为向女士购置了一辆价值13万元的雪铁龙轿车,后向女士提出分手并拒绝归还轿车,陈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向女士归还轿车及平摊恋爱期间的开销。由于向女士没有固定工作,长期租房居住却一直未办理暂住证,在立案时陈先生无法证明向女士已经在租住地居住满一年的事实导致无法立案。
得知情况后立案法官主动到向女士租住地居委会调取证据,后经联系向女士租住房屋的房东,利用向女士和房东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最终证明向女士已经在此地居住一年以上,案件得以立案和审理。
原告去被告经常居住地开证明,经常遭遇社区、派出所、房东三不管的情况,造成原告立案时举证困难。一些城市存在大量外来人口居住满一年但一直未办理暂住证的情况,派出所无法直接掌握承租人的相关信息,因此要求原告证明被告居住满一年的事实比较困难。实践中大量存在民间借贷、一般合同纠纷中的被告因未办理暂住证导致原告立案难的情况,因此在借款给他人或进行合同交易时,一定要提前查实对方的身份情况。
农民工要重视劳务合同
来自河北的老耿经同乡介绍到某工地干活,一个多月后工程完工了,包工头说暂时没钱发工资,打了张3000元的欠条给老耿,由于没有劳务合同,迟迟拿不到钱的老耿拿着欠条到法院立案。承包工程的包工头在北京没有固定的住所,其户籍地又在南方某偏僻乡镇,立案法官告诉老耿需要“提供被告在北京居住满一年的证明”,大字不识几个的老耿一筹莫展,整个工程才半年多,外地的包工头怎么能在这里居住一年?老乡告诉他,“包工头从没在老家住过,也没在哪个地方待得超过一年。”由于找不到打欠条的包工头,针对老耿生活困难的情况,法院执行法官为其申请了司法救助金。
本案中由于老耿未和分包商签订劳务合同,致使案件无法因“合同履行地”在北京法院进行管辖立案。由于工期不定且工人不掌握分包商个人居住信息,因此外来务工人员一定要提前和建筑分包商签订劳务合同,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