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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正式实施。根据该条例的规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从7月1日起,所有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就开始参加社会保险,也不意味着破除养老金“双轨制”的改革将仅仅针对事业单位而不包含公务员。
事实上,在该条例实施之前,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就已经参加了一些基本的社会保险制度。例如,绝大部分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都参加了失业保险制度,也有很大一部分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加了当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但就民众最为关心的养老保险制度而言,该条例的实施并不意味着所有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就要立刻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其原因有二:第一,事业单位养老金制度改革需要相关领域改革的推进和支撑。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是一项综合性的改革,涉及事业单位分类、劳动用工、工资薪酬、绩效评价以及社会保险等多个领域,而这些领域又是相互关联的。例如,工资薪酬体系不明确,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就无法确定。因此,该条例主要是进一步明确了事业单位养老金制度的改革方向,而实际参保的实现仍然需要做大量的前期准备工作,推进相关领域的改革。第二,事业单位养老金制度改革还有待养老保险制度的整体定型和具体化的操作方案。事业单位养老金制度改革既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组成部分,也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领域。去年,国务院相关部门启动了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顶层设计的工作,就涉及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制度改革的内容。目前,顶层设计方案尚未公布,事业单位职工参保自然也无从进行。与此同时,该条例对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加社会保险仅仅做了原则性的规定,该内容其实在2011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社会保险法》中就已经有所体现。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真正参加养老保险还需要在养老金制度整体定型的基础上,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操作方案。
另一方面,事业单位养老金制度改革也并不意味着破除养老金双轨制将仅仅局限在事业单位,而仍然保留公务员的离退休金制度。养老金双轨制有损制度的公平性,产生了逆向的收入再分配,从而饱受公众诟病。养老金双轨制的关键问题在于待遇差距,而破除养老金双轨制必须机关事业单位联动,如果仅仅改革事业单位养老金制度,而维持公务员现有的制度不变,则既违背制度的公平性原则,也无法在实践中推行。2009年,相关部委在部分省市试点事业单位养老金制度改革并无实质性进展的现实就说明,将机关与事业单位分开进行改革是行不通的,只有一体联动的改革才符合公平的原则,才能从根本上扭转养老保险制度的非公平性现象。当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制度改革的联动要建立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基础之上,从事市场经营性业务的事业单位应当回归企业的属性,并相应参加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受雇主体以及工作内容等方面都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无异,从而应当参加同样的养老保险制度。
最后,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制度改革的目的绝非是为了养老保险基金的平衡,而是为了提升制度的公平性。有人认为,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养老保险是为了增加养老金收入,从而缓解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压力。这种观点是片面的,因为当前养老保险的缴费者未来就会成为养老金待遇的领取者,当其增加了养老金收入,长期也会增加养老金支出。因此,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是消除两个群体在养老金制度方面的不公平现象,通过让机关事业单位劳动者参保缴费,实现基本养老保险权利与待遇的公平。这项改革的方向是明确的,但仍然需要相关的配套制度改革和全面复杂的前期准备工作,才能真正进入到实施阶段。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保障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