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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新兴贸易形式,电子商务在提高贸易效率、增强企业竞争力、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的作用越来越显著。但是,电子商务偷税漏税、虚开漏开增值税发票的现象也非常严重,给国家税收实践提出了新课题。
目前,我国对于网上交易行为是用现有税法来控制和征收的,并没有增设新的税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网上销售新货的生产经营型企业应缴纳17%的增值税;销售旧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这些交易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显然,现有法律规定难以适应新形势,不足以保证电子商务的税收得到充分监管。比如,电子商务改变了产品的形态,借助网络将有形商品以数字化的形式进行传输与复制,模糊了有形商品、无形资产、特许权使用之间的概念,难以确定一项收入到底是何种所得,失去了区别税收性质和税种的依据。
同时,电子商务建立在虚拟市场上,企业的贸易活动不再需要原有的固定经营场所、代理商等有形机构,大多数产品和劳务的提供也不需要企业实际出现,仅需一个网站和能够从事相关交易的软件,这也给税收管理增加了难度。
为加强电子商务的税收监管,提出以下建议:
建立网上交易经营主体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制度。凡从事网上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累积销售达到一定金额的,必须向税务机关申报网址、经营内容等资料,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号码和税务主管机关必须明显展示在其网站首页上。作为提供网上交易平台的电子商务运营商,在受理单位和个人的网上交易申请时,也应要求申请人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传真件,并向工商机关和税务机关进行验证。
从支付体系入手,发展和执行适合我国电商现状的网络发票。我国已有具备开具网络发票功能的平台,并出台了相应的《网络发票管理办法》,这对进一步打击网络偷税漏税提供了条件。但是,目前的网络发票平台功能仅限于打印,建议开发与各大电商平台的销售和支付体系对接功能,在线监控销售情况,强制开具网络发票,进而解决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中出现的高流动性和隐匿性。
加强国际税收合作与交流,与其他国家就税收管辖权等问题达成共识,以免造成双重征税或税源转移等。同时,借鉴国外的网络征税模式,为我国的执法实践提供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