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 更多 |
对今天的人们来说,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但在20年前,工时立法却是《劳动法》起草和审议过程中的争议焦点。
在《劳动法》之前,我国一直没有工时立法。长期以来实行的每天8小时、每周48小时工时制度,是沿用建国时《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规定。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一些企业和职工都提出了缩短工作时间的要求。
而在国际上,国际劳工组织1919年1号公约即就标准工作时间作出了每天8小时、每周48小时的规定,1935年的47号公约又缩减至每周40小时。尽管《劳动法》制定时,我国都未批准这两个国际公约,但缩短工时已成为一种趋势。
但即便如此,立法中有关工时的分歧依然较大。比如,对于周工作时间,有的主张44小时, 有的主张40小时。最终,起草小组在综合分析了各方面意见后,“考虑到我国的国情,也考虑到《劳动法》只规定基本劳动标准的性质,认为在目前情况下, 以规定每天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4小时为宜。”
“更激烈的争论,还是在加班加点的限定上。”据参与了当年《劳动法》起草工作的全总书记处书记郭军回忆,国际劳工公约规定的是每天加班不得超过1小时。可那时我国经济刚刚开始蓬勃发展,加班加点现象十分普遍,许多乡镇企业、三资企业常常平均每天加班三四个小时, 有的甚至六七个小时。故此,立法中各方面的意见不一,有的主张向国际劳工公约看齐, 每天加班不得超过1个小时;有的认为,只要职工本人愿意,政府对职工加班不应提出严格限制。
“当时,工会的意见是每天不得超过3小时, 每月不得超过24小时,而劳动部主张每月不得超过48小时。最后,达成的是一个折衷的结果:延长工作时间每天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郭军说,《劳动法》对加班加点的限定,对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特别是生命健康权,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因为即便在法律颁布20年后的今天,劳动者过劳死的事件依然时有发生。
而工时立法,只是《劳动法》起草审议过程中诸多难点问题的一个缩影。
当年参与了《劳动法》起草工作的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胡可明在其公开发表的文章中指出,《劳动法》起草过程中的难点问题主要有这样几类——
有些难点问题是《劳动法》起草审查过程中, 各方面争议较大的问题,如适用范围、职工奖惩、集体合同等;有些难点问题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如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有些难点问题是开展对外交流, 与国际惯例接轨所急需解决的问题,如最低工资标准、休息休假等。
值得关注的是,尽管有如此多的分歧,最终都逐一取得了共识。查阅当年的有关资料不难发现,这与《劳动法》立法过程中始终遵循当年邓小平同志“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讨论通过”的要求,注重发扬民主、吸取各方意见和智慧密不可分。
比如,在《劳动法》草案修改工作启动前,时任劳动部副部长张左己先带着起草办公室成员上东北、赴江浙、下广东,对各地劳动者生存状态和劳动关系状况进行调查。“调研是很辛苦的,常常白天赶路,晚上座谈。”郭军回忆道。调研一结束,起草办公室成员就进驻北京郊区的北京市离退休职工活动中心开展全封闭式的起草工作。同时,起草领导小组还邀请在京的劳动问题专家座谈,研究如何制定一部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劳动法。为了节约时间、提高效率,起草办公室在国务院审议前,就打破惯例请国务院法制局和人大法工委派员提前介入,共同组成修改小组,一起论证、调研和修改。
而据胡可明文章记录,参加《劳动法》起草审查工作的同志把难点问题列出后,“先后发至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广泛征求意见。此外, 还分别召开了专家论证会, 企业职工代表座谈会, 企业厂长、经理代表座谈会, 工会、妇联等群众组织代表座谈会, 听取各方对《劳动法》草案的意见, 并对难点问题共同研究、讨论,经过多次征求意见, 反复研究, 大家对《劳动法》草案难点问题的处理, 基本取得了一致的看法”。
有劳动法律学者则认为,《劳动法》得以制定并通过的另一个关键是,劳动、工会等部门在推动立法过程中积极而策略,特别是将劳动领域存在的如劳动者利益受侵害、劳动关系恶化、劳动体制滞后等亟待解决的问题,与中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大力推进包括人力资源在内的生产要素市场化的意图形成呼应,实现了劳动立法的最大公约数。
“正是在分歧中有坚持,继而达成统一,为《劳动法》颁布后顺利实施打下了扎实基础。”郭军如是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