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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历史性地将住房公积金制度写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作为推进社会事业改革创新重要内容,纳入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之中,定位于健全符合国情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有机组成部分,提出要“建立公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监管机制”。这为我们准确把握住房公积金制度定位提供了基本遵循,为健全和完善制度、充分发挥其基本功能作用指明了努力方向和工作重点,也对进一步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在学习借鉴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基础上,于上世纪90年代初在上海首先试点建立,进而推广普及至全国设区城市逐步发展起来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对推动住房体制改革做出了很大贡献,但也出现了“扩大收入差距,导致分配不公”“低收入家庭买不起房,没有享受制度的优惠”“变相乱发福利”等执行偏差。因此必须以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引,按照《决定》要求,全面深化改革,用法定的、具有社会公信力的社会治理方式进行规范管理运作,切实纠正违背制度设计初衷本意的做法,改进提取、使用、监管机制,推动建立公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努力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工作。
体现公平性,推动建缴全覆盖。作为住房民生保障制度,必须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做到保障范围人群全覆盖,推进建缴无遗漏,体现制度公平性。要采取有效措施,摸清建缴底数,确保所有城镇居民就业职工及时足额建缴。对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也要逐步纳入制度保障范畴,研究建立与农村宅基地住房保障相衔接匹配,与进城务工就业特点相适应的住房公积金建缴、取贷和使用管理办法。针对未(欠)建缴,以及缴存基数测算不准确等伤害制度公平性的情况,积极组织协调,注重法律方式,运用多种手段,认真督促指导,有效解决职工投诉,切实做到应建尽建、应缴尽缴,保障建缴公平。
确保可持续,力戒福利陷阱。要控制缴存差距,严格执行缴存上限政策,防止住房公积金流变为津贴补贴。要从托低角度考虑确定最低缴存水平,促进缩小收入差距。对高收入缴存群体,要限制非住房消费或超出基本住房消费提取,防止挪作他用或蜕化为变相福利,厚植住房公积金制度互助资金基础。尤其要采取有效措施,遏制骗提、套提行为,严禁挪作非救急性他用(如理财)现象,落实政策性、互助性和公平性,体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社会保障属性。
突出互助性,科学发挥作用。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主要体现在发放低息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随着房价不断攀升,职工对贷款额度期望越来越高。要妥善处理需要与可能的关系。住房公积金不可能包打天下、满足全部需求。要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和调控需要,综合考虑房价、社会平均居住水平、住房公积金稳定贡献度以及资金流动性等因素来确定贷款互助水平。住房公积金个人委托贷款不能学商业贷款“嫌贫爱富”。贷款额度、期限等对于不同收入群体要有所区别,在确保贷款安全回收情况下,重点向低收入群体倾斜,控制向高收入群体发放,做到“济贫不济富”,充分发挥互助保障作用。要探索根据流动性状况,兼顾支持保障性住房(如棚户区改造)建设的方式和渠道,以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功能作用。
加强规范性,严格专款专用。作为住房保障制度重要内容,住房公积金是为缴存职工解决基本住房建立资金积累和支持。缴存职工解决基本住房时,提取使用自己积累部分,并可申请互助贷款。否则不得提取,集中用于互助。法定年龄退休后一次性消户支取,用于其他生活保障。实践中的一些不规范做法,滋生了许多问题,甚至形成了提取灰色产业链,严重影响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发挥作用。必须根据《条例》规定,落实单位审核责任,严格提取情形真实性的审核把关,规范提取使用。同时,要围绕更好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保障作用,提高对中低收入者住房保障力度,研究将围绕住房而发生的装修费、供暖费及物业费等逐步纳入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确保住房公积金用到真正需要的地方,让借骗提、套提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无可乘之机。
增强公信力,提升管理服务水平。要加强政策解答和宣传引导,从理论和实践角度,多方式、多途径宣传住房公积金的制度定位和现实作用,使社会各界充分理解其基本住房保障属性,加深对互助性的认识认同。要按照《决定》关于“建立公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要求,适时修订《条例》,改进“委员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机制,逐步形成“委员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独立审计,规范公开,社会监督”的社会管理机制,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定期向广大缴存职工报告管理运作及发挥作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增强公开透明,确保住房公积金制度持续健康发展。要按照“为民务实清廉”要求,提高主动性和能动性,核实管理信息,方便服务需求。符合规定的支取,要采取一切措施,尽可能简化手续,提高效率,方便提取,尽力互助,确保对基本住房需求的及时有效支持,充分发挥其保障作用,为圆百姓住房梦做出应有的贡献。
(作者单位为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