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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性守法”的背后
周理松
//www.workercn.cn2015-06-03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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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参考消息》转载英国《金融时报》网站的一篇文章称,普通中国人要养成依法行事的习惯可能还要数十年时间。在中国,不要指望规则来保护你,也别担心规则会束缚你;在正确的结果与正确的规则之间,中国人总是会选择实用主义。

  “偏见!”也许这是你对老外上述言论的第一反应。但是,请仔细阅读作者原文举例:绿灯并不意味着“行”,小绿人说走时不一定能走;红灯并不意味着“停”,小红人说停时也不一定会停。

  只要你至少有一次走在国外大街上的经历,你就不得不承认作者在这个问题上的实事求是。

  这里所谓“规则”,当然是指社会行为规范,即规范人们行为的法律、制度、规章及一些不成文的规矩。老外的文章用交通规则代指一切生活规则,似有对中国人行为方式的隐喻:实用性,让一切规则为我所用,具体表现为对法律规范是否遵守和如何遵守的选择性。守法的“选择性”,虽然与公民个人的文化修养和阅历 (一个从未进过城的乡下老太太当然不会照着红绿灯适时穿越马路);与社会管理资源的充实与匮乏(目前许多乡镇街道还没有安装交通警戒设施);与社会转型时期,人们由封闭向开放、由高度的集体生产生活约束向以个人自主谋生为生活常态的转变,由此而产生的规则迷茫、困惑等等,都有一定的关系。但在这些原因的背后,社会管理者执法行为的“选择性”,也难脱干系。

  “选择性”执法之一:选择减法,即执法不到位。听任大家违法而不作为,或降低尺度,放松要求,使人误以为此法可有可无,可遵守可不遵守。如对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有案不报,瞒案不查,该向司法机关移送而不移送等。

  “选择性”执法之二:选择加法,即执法粗暴,用力过猛。如对违法经营者动辄查封、扣押、冻结账户;对占道流动摊贩不是善意劝说制止,而是耍横、追逐,使用暴力将其“制服”等。

  “选择性”执法之三:选择对象,即执法倾向和力度因人而异。如对征地拆迁中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者置若罔闻,而对那些所谓“钉子户”却毫不留情,动辄大打出手。

  “选择性”执法之四:“钓鱼式”执法,即对不明真相或有一定违法犯罪倾向的人投掷诱饵,引其上钩,或暗设陷阱,故意致其违法。如在没有明显禁停标志的道路上让你停车,但却暗中录像,在车上粘贴罚单予以罚款扣分;任凭宾馆饭店卖淫嫖娼横行,选择时机突然袭击等。

  不再过多列举。选择性执法与守法环节的“选择性”之相互联系显而易见,因为对法律实施的留有余地和矫枉过正,都是在给公众提供一种不良暗示:法律是法律,遵守与否,可视其与自己的利害关系而定;法律规范人的行为的功能作用因此被异化,在人们心目中成为一种异己元素,能够回避就尽量将它回避于日常生活之外。由此带来的后果是,瓦解社会秩序,助长人性的丑陋与恶劣,给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带来负能量。

  鉴于守法的“选择性”与执法中的“选择性”相互关联,治理需多管齐下。一是在治标上下功夫:下大力查出并曝光一些案件,处分一批人;通过各种媒体来一次思想观念的大清理、大讨论,让全体公民明辨是非,强化法律意识。二是在治本上下功夫:抓制度和长效机制建设;抓执法主体的责任担当、执法行为的理性和文明规范;抓执法队伍的素质培养,以其应有的良知和公信力为普通公民树立标杆。唯其如此,对规则的实用性选择才会成为一件不理智、不光彩的事情。(作者系湖北省检察院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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