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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审议中的《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草案)》,再次引发人们对老人摔倒扶不扶的讨论。事实上,这个问题的标准答案明摆着,当然要扶,不扶对不起道德良心。但是一再发生的施救者被讹事件又让这个答案充满了风险与苦涩。
在“扶不扶”这个问题上,表现出来的是道德在社会治理过程中的式微,因此,法律要为道德站台、助力。本着法律弘扬社会正气,引领社会风尚的精神,近年来,各地立法都体现了保护好人的基本原则。
街头施救陌生人面临的风险主要有两种:一是施救者可能会被指为加害者,要承担赔偿的责任;二是被救助人主张施救者处理不当加重了被救助者的伤情,而要求施救人承担责任。
针对第一种风险,法律的规定是“谁主张,谁举证”,如果被救助人认为施救者就是肇事者,那么他就应该承担举证的责任。正是根据这一点,深圳和河南的地方立法都明确规定,被救助人主张其人身损害是由救助人造成的,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的要承担不利后果。
北京的地方立法是针对第二种风险的,草案第38条规定,患者及其家属不得捏造事实向提供帮助的人恶意索赔,因恶意索赔侵害帮助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样的规定表达了法律在弘扬社会道德、维护公序良俗方面的明确立场。
有人说,北京这样的立法规定可能会导致一些不具备医疗救助常识或自认为不具备医疗救助常识的人,在面对摔倒的老人时更加犹豫不决、更加逃避责任。这种说法有一定的道理,但我们也应该知道有些问题不是法律能解决的。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法律与道德虽然有一致性,但是法律永远代替不了道德。
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这就是说,法律是外在的,道德是内在的,法律的规定再具体、再明确也很难触及人心。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因施救不当给被救助人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是法律。但是另一方面,出于好心救人的目的,却因救助过程中的行为瑕疵而承担赔偿的后果,这在道德良心上又很难说得过去。所以,有人会选择依法赔偿,也有人会在最后时刻放弃赔偿,法律在这个问题上不会强制,要为道德保留空间。
虽然没有法律强制力做支撑的道德是虚妄的,但是法律在面对道德问题时,也总是会显得左右支绌,这种力不从心的根本原因还是由于法律的外在属性与道德的内在属性之间的矛盾。我们永远无法把仅存在于人内心的道德完全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事实上,社会秩序的大厦是法律与道德共同支撑的,如果道德不立,人心善变,那法律终会独木难支。
所以,北京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草案)可以讨论,但也不必过度挑剔,毕竟法律可以宣示道德,但是不能规范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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