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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3·15晚会”今年主题确定为“共筑消费新生态”。据报道“饿了么”订餐平台中多家餐馆无证经营、地点与实际不符,存在食品安全隐患。“饿了么”作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难逃其责。
我国《食品安全法》对网络经营食品行为有明文规定,其中,第六十二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其承诺。“
国家工商总局《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以及国家食药监总局《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规定,其中均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有责任对加盟的商家资质进行查验,必须在供货者、商家取得合法的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后,才允许进行互联网食品经营交易,并严格按照许可证照规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不难看出,我国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及相关行政规章,对网络经营食品行为的主体资格、主体责任,违法行为的惩处方式、标准,消费者权利救济途径有着极其明确的规定。
现在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发展迅速,其中不乏一些平台为追求市场份额、经济效益,无视我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的约束,对入驻商户管理混乱,忽视在其平台内部建设消费者权益有效救济途径,造成消费者维权成本过高,以致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乱象横生。
当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遇到食品安全问题,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除了向消费者协会及相关主管部门投诉外,从我国的《食品安全法》中可以看到维权的渠道有三种。第一,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第二,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第三,消费者要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要求两者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政府作为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主体,缺乏对网络食品交易过程中线下线上统一联动的监管措施,更多的将监管责任推至网络平台。
如今社会,互联网对整个国民经济的贡献不可小觑,但互联网经济在发展中显现的一些弊端也是不容忽视,市场经济下更需要我国政府相关部门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加强监管,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其健康合理的发展。(作者为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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