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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喜事件法律上怎样追责
//www.workercn.cn2014-07-30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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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头沟区法院 付金 黄雅琪

  新闻背景

  福喜“过期肉”事件的曝光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虽然上海福喜公司所属的OSI集团向消费者致歉,并称“愿为整个事件承担全部责任”,但仍然不能抚平中国消费者失望及伤痛之心。人们不禁追问:福喜公司、快餐企业到底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广大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如何维护?此类食品危机该怎样防患于未然?

  快餐企业可向福喜提出索赔

  福喜公司作为原材料供应商,与快餐企业签订合作协议,为后者提供原材料,福喜公司与快餐企业之间构成原材料的买卖合同关系。

  首先,福喜公司应向快餐企业承担合同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福喜公司向快餐企业提供过期肉,严重违反合同目的,构成根本违约,应当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如退回产品、赔偿损失等。因这一行为侵害了快餐企业的经济利益和商业信誉,快餐企业也可依据侵权行为向福喜公司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包括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声誉等。

  其次,福喜公司应当召回过期肉并承担行政处罚责任。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相关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三,福喜公司可能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罪。截至目前尚未有食品中毒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病例发生,但如果根据相关司法机关调查取证,能够确认福喜公司生产、销售的过期产品达到了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程度,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罪追究福喜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被侵权人亦可请求精神赔偿

  快餐企业将原材料加工成食品后,销售给消费者。快餐公司与消费者之间构成食品的买卖合同关系。

  对于快餐企业而言,因其所销售标的物的特殊性,快餐企业要遵守合同法或侵权责任法的同时,也要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消费者可依照合同相对性,向快餐企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亦可依照侵权之债,向快餐企业要求其承担包括惩罚性赔偿在内的经济赔偿责任。

  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快餐企业作为生产者,生产、销售过期食品,不论其是否主观明知其所生产的产品已经过保质期,都需要赔偿消费者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消费者在主张赔偿时,需要指明具体的被告、计算具体的诉讼请求数额、提供与请求相对应的证据材料,即购买凭证、人身损害证明及因此支出的治疗费用凭证。

  值得一提的是,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而是否构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判断标准,往往依照被侵权人的人身损害严重程度而定,如经鉴定构成伤残等情形。当然,如果有证据证明快餐企业对福喜公司提供过期肉的行为存在知情、恶意串通的情形,快餐企业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则不止于此。

  食品安全监管漏洞急需弥补

  我国食品安全法虽然规定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但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仍然存在“多头管理=无人管理”的问题,仍然存在由辖下企业上报文件的监管形式。

  据报道,在往年的监管中被认为食品安全风险等级低的大型企业,监管抽查的力度不如针对小作坊来得密集。可见,监管机制中的“洼地效应”从一定程度上促使福喜公司降低了食品安全标准。在美国,各大食品生产企业中设有驻厂监督员,驻厂监督员隶属于美国卫生教育福利部的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驻厂监督员负责检查生产流程,购买、抽取样本,检查生产记录,跟踪企业的退货信息,核实消费者的举报信息等。德国食品企业首先要在各州的食品安全分局登记注册,并归入风险列表中。监管部门按照风险的高低,确定各企业抽检样品的数量,然后派遣工作人员到各企业抽样,进行安全检测。我们可以借鉴,通过修改完善食品安全法,加大对违法企业的惩罚力度,建立驻厂监督员制度,提高抽样检查的安全性,定期发布食品检测报告。

  消费者公益诉讼仍需实践探索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首次针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增加了“公益诉讼”的条款。随后修改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7条更是明确了,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消费者公益诉讼旨在减轻小额损失消费者诉累,惩罚不法经营者,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虽然此制度已经有了法律依据,但是法律规定仍然过于原则性,消费者公益诉讼提起主体的管辖划分、纠纷受理的管辖法院、诉讼请求类型的范围以及诉讼赔偿与消费者受偿之间的对接等诸多方面,仍需要更加细致的实施细则予以规范,同时需要积极的实践探索。

  相关链接

  “吹哨人制度”

  值得借鉴

  发生在100年前的美国过期肉和恶劣制作肉类产品事件,导致美国进行了全面的食品安全立法,建立了“吹哨人制度”。政府在处理食品安全问题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内部人员对食品安全问题的举报,称之为“吹哨人制度”。即一旦发现贪腐、影响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的行为,内部人可以进行检举。“吹哨人”不仅不会受到泄密的指控,相反,司法机构还为他们及其家人提供各种保护。食品安全监管的“吹哨人制度”有利于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增加了不法经营者被查处的风险,能够对遏制不法行为起到一定作用,这一点很值得我国相关部门借鉴。

  延伸阅读

  应建立第三方

  审核监管机制

  周而复始的追责不能从根本上净化食品市场,保障食品安全的关键在于监管。在有害食品进入超市大门之前,能否成为消费者的口中之物,供应商和监管部门肩负了重要的责任。为了弥补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可能并存的缺陷,美国在食品安全领域引入了社会第三方监管。我国可以结合具体国情,建立完善食品生产、销售行业协会等民间第三方监管机制,形成政府主管部门法律政策指导、非政府组织行业协会日常监管、生产经营者自律三股合力。

  非政府组织行业协会监管的引入,除了应看重其非营利、中立监管的特点,还应当强化行业协会专业技术性特点,注重吸收科研院所骨干人才、食品标准化组织成员等专业技术人才加入。同时,不仅要对食品成品监管,同时应当提前介入食品加工生产的各个环节,实现“从地头到餐桌”的全程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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