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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待自己的英雄人物,既体现一个民族对待历史的态度,也肯定会深刻影响它的未来。刚刚出台的《民法总则》在第185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不仅仅是一条普通的民法规范,还寄托了以法律收拾世道人心、塑造社会良好价值观的深深期许。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日趋多元,人们的言论与思想也愈加活跃,这是社会进步、文化繁荣的体现。但不容忽视的是,社会思潮泥沙俱下,挑战道德与法律的极端言论,也不断滋生。以至于人们忍无可忍,愤而诉诸至法律。去年9月20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就邱少云烈士之弟邱少华诉孙杰(微博“@作业本”)、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案一审公开宣判,判决二被告对邱少云烈士构成人格贬损和侮辱,要求被告公开道歉并赔偿原告邱少云烈士弟弟邱少华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目前,孙杰和加多宝公司均已通过微博发布道歉,称接受法院判决。这是继近三十年前“老山英雄名誉权案”、三个月前“狼牙山五壮士”引发的名誉权案之后,法律再次对贬损、侮辱英雄人物的行为鲜明表态。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5月22日,孙杰在新浪微博通过用户名为“作业本”的账号发文称:“由于邱少云趴在火堆里一动不动最终食客们拒绝为半面熟买单,他们纷纷表示还是赖宁的烤肉较好。”先不说邱少云烈士是早在1953年就被追授为“中国人民志愿军一级英雄”并于2009年9月14日再次被评为新中国成立以来感动中国的100位人物之一的英雄人物,赖宁是为扑灭山火、挽救山村自愿加入救火队在奋战四五个小时后牺牲的“英雄少年”,即便是对于在火灾中遭遇不幸的任何人,用“半面熟”、“烤肉”、“食客”来讽刺、挖苦、侮辱,都表现出了极大的下流、恶意和缺乏教养。据原告调查,孙杰当时已有6032905个“粉丝”。该文在31分钟后转发即达662次,点赞78次,评论884次。而这样的一条微博,还被加多宝凉茶用于营销。截止2015年4月17日11时20分,相关微博被迅速转发一万多次。在法院判决之后,还有不少人在微博上为孙杰叫屈打气,甚至继续侮辱邱少云烈士。微博大V、无良商家和一些同样下流、恶毒、缺乏教养的粉丝,构成了一股令人担忧的焚书灭史的逆流。
从2015年6月30日,不堪痛苦折磨的邱少云烈士之弟邱少华向大兴法院提起诉讼,到法院判决孙杰、加多宝败诉,法院用了差不多15个月,终为烈士及其家属讨回了公道。但九泉之下依然蒙羞的烈士,历经三年多痛苦煎熬的家属,网络空间中屡禁不绝的侮辱谩骂与诽谤,以及围绕这些是非曲直一清二白但却仍然混淆是非的舆论场,以及烈士家属为表明不为钱财只为公道所主张的仅仅1元人民币的赔偿,都令人不胜唏嘘,也成为暴露我们这个时代、这个社会所客观存在的某些缺陷的病灶。
孙杰或者“@作业本”们的拥趸,往往会拿言论自由来为自己壮胆,还引经据典,从布鲁诺因“异端邪说”而被烧死、周厉王止谤而“道路以目”最终身败名裂的反面教材,到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尤其是“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以至于《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大杀器”,来曲意申辩。自由的言说当然是任何一个社会都必须珍视的原则,但这些恰恰忘了,言论自由不仅仅是一方的自由,一个人享有言论自由,别人也享有对他的言论进行评价的“言论自由”,是非对错、水平高低、善恶雅俗,你讲出来了,别人就可以评论。只许你说,不许别人评,那不是真正的言论自由。而即便是按照“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所确立的“实际恶意”原则,也可以发现,孙杰对邱少云和赖宁两位烈士的言论,不仅仅是有“实际的恶意”,更是“满满的恶意”,令人侧目。可以说,涉案微博内容,已不仅仅是言论,更是对烈士人格的贬损与侮辱。哪怕邱少云烈士与赖宁烈士不是英雄,仅仅是在火灾中不幸丧生的普通人,根据我国宪法、民法通则、侵权行为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这样的侮辱言论,也毫无疑问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大兴法院的判决,事实清楚确凿,法律依据充分,法理根基坚实。
但问题并不能仅仅止步于此。对英雄人物的恶意贬损与侮辱,伤害的不仅仅是英雄及其近亲属的感情与利益,它还对有损于社会利益,构成了对社会公众的冒犯。而这种损害,实事求是地讲,当前我国相关法律很难提供有效的救济。有些英雄或烈士可能并没有近亲属,即便英雄尚在世或者有近亲属,他们也无法对侮辱者所损害的社会利益提起主张。因此,法律应该针对这种情况做出相应的制度安排。对于国家明确授予英雄称号或者重要国家性荣誉的英烈,如果被恶意贬损、侮辱或者诽谤,在其已经去世且并无近亲属的情况下,可授权英雄的家乡、原单位或者原居住地检察机关代为提起公益诉讼;同时,在明显涉嫌构成侮辱、诽谤并且情节极为恶劣,甚至造成社会不稳定的情况下,经查实可处以治安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可能会有一些人以美国的官员或公众人物名誉权受限制为例来表达异议,但实际上,官员、球星、影视音乐明星等“公众人物”与国家英雄完全不可同日而语,因为前者是一个国家社会的得利者,而英雄是牺牲者;前者声誉仅涉及个人或者相关层级的政府,而英雄则事关一个国家、社会和民族的价值追求与道德理想。哪怕英雄并不完美,哪怕他们也有某些属于普通人的缺陷,但他们的牺牲成就了其人格的伟大,他们的荣誉必须得到我们的尊重。
并不是世界上所有国家都会出台专门法律来保护英雄人物的荣誉,也并非世界上所有国家都对维护英雄人物的荣誉漠不关心。但这些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每个国家和社会都有自己所珍视的传统、价值与道德,它们应该是一个社会最低的共识或底线,而非任何人都能随便讽刺、唾弃、贬损、侮辱甚至诽谤的情绪排泄地。因此,根据一个国家与社会自身的价值诉求与问候传统,决定是否以法律的形式维护英雄的荣誉,就应该是立法机关理直气壮的选择。更重要的是,必须在一个国家或社会形成一种热爱英雄、维护英雄的浩然风气,甚至是“政治正确”。国家和社会都有责任回击历史虚无主义的逆流。
在2016年里约奥运会上,一个美国运动员在夺取团体冠军后颁奖礼奏国歌时,因没有把手放在心口上而受到美国网民的围攻,哪怕这个年仅21岁的小姑娘曾为美国夺得金牌;2012年,一名马萨诸塞州女子在阿灵顿国家公墓“保持安静与敬重”的告示旁明目张胆地张竖起中指尖叫并拍照上网,结果遭到美国网民举国共讨,代价惨重。类似例子,在美国以至于西方都不胜枚举。这说明,多元的社会,也应有不容逾越的道德红线;自由的言论,也有不能碰触的法律底线。每个国家、每个民族和每个社会,都有其心理最柔软的部位,无礼挑战者,当然应付出代价。《民法总则》关于保护英雄人物权益的规定,已经为社会划出一条为维护英雄荣誉的底线。但更重要的是,我们要真正形成全社会尊重英雄、爱护英雄的共识,并成为任何人都不能轻易碰触的红线。
(作者为《环球法律评论》杂志副主编、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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