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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民生活逐步富裕,消费结构开始多样化,冰箱、彩电、电话、电脑、洗衣机、摩托车、手机等消费品进入了寻常百姓家。2012年,西藏城镇每百户居民中拥有汽车、摩托车分别为27辆和16辆,冰箱、彩电、电脑、洗衣机分别为86台、129台、63台、88台。在国家统计局、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和中央电视台联合举办的“CCTV经济生活大调查”中,拉萨市连续5年被评为中国幸福指数最高的城市。
坚持绿色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旧西藏只有农牧业和手工业,且处于十分落后的自然经济状态。经过西藏各族人民的不懈努力,已经建立起具有西藏特点的现代经济体系。西藏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重视绿色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严格限制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行业发展,把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统一起来,切实保护西藏各族人民的长远利益。
农牧业是西藏的传统产业,也是基础产业。多年来,西藏农牧区实行休养生息政策,通过下放生产经营自主权、免征农业税、增加投入、增加科技含量以及加快推进综合生产能力等措施,使农牧业实现了全面持续发展。近年来,粮食总产量保持在90万吨以上。积极打造高原特色农产品基地,第一产业增加值由1959年的1.28亿元增加到2012年的80.38亿元,年均增长4.7%。
旧西藏没有现代工业。通过60多年的发展,西藏的现代工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逐步发展起来。如今,已建立起一个包括能源、轻工、纺织、机械、采矿、建材、化工、食品加工、民族手工业、藏医药等20多个门类的现代工业体系。工业总产值从1956年的0.014亿元增加到2012年的105.91亿元。特色优势产业不断发展壮大,第三产业发展迅速。2012年接待国内外游客1058.4万人次,其中境外游客19.49万人次,旅游总收入达到126.5亿元。2012年三次产业结构为11.5∶34.6∶53.9。
现代化和城镇化不断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
旧西藏没有一条现代意义上的公路,现在以公路、航空、铁路、管道运输建设为重点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逐步完善。2012年,西藏次高级以上路面里程达到8896公里,公路通车里程达到6.52万公里,基本实现县县通公路、乡乡通公路,其中62个县通油路。2006年,青藏铁路建成通车,结束了西藏不通铁路的历史。拉萨至日喀则铁路预计2014年建成通车。2011年,西藏第一条高速公路拉萨至贡嘎机场专用公路建成通车。截至2012年底,西藏已建成通航机场5个,9家航空公司在藏运营,开通国内航线34条,初步形成了以拉萨贡嘎机场为干线,以昌都邦达、林芝米林、阿里昆莎、日喀则和平机场为支线的机场布局。和平解放前,西藏仅有一座125千瓦、只供少数上层贵族享受的小电站,而今西藏电力发展迅速,以水电为主,地热、风能、太阳能等多能互补的新型能源体系全面建成。2012年,西藏电力装机总容量达到123万千瓦,用电人口覆盖率达到100%。拉萨市城市供暖试点工程开通运行,2012年底实现40%的供暖目标。旧西藏人背畜驮、驿站式传递的落后状态已彻底改变。目前,已经建成遍布全区的光缆、卫星和长途电话网,全区县以上基本实现3G通信技术全覆盖,基本实现乡乡通宽带、村村通电话。2012年,电话用户数达到276万户,普及率为91部/百人;互联网用户数达到147万户,普及率为33.3%。
城镇化使西藏各族人民更多分享现代文明发展带来的成果。和平解放前,西藏只有少量人口居住点,城镇只有拉萨、昌都、日喀则等少数地方,拉萨城区不足3平方公里。近年来,西藏坚持走集约、智能、绿色、低碳的新型城镇化道路,加快构建以拉萨市为中心,以地区所在地为支点,以县城、边境城镇、特色文化旅游城镇为网络的城镇体系,提高产业和人口集聚能力。2012年,西藏设有两个市和140个建制镇,城镇化率达22.75%。
对外开放加快了西藏的发展
改革开放30多年来,西藏通过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积极推动全区商业、对外贸易和旅游产业加快发展,不仅增强了与内地的交流,同时也加强了与世界的联系和合作。1993年,西藏与全国一道开始建立“框架一致、体制衔接”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深化物资、粮食、日用消费品等领域价格流通改革并全面进入市场。目前,西藏已经深深融入全国统一的市场体系,来自全国和世界各地的商品源源不断地进入西藏,丰富着城乡市场和百姓生活。西藏的名、优、特产品及民族手工业产品,大量进入全国市场。
西藏与世界的经济联系日益密切。2012年,全区进出口总额为34.24亿美元,是1953年0.04亿美元的850多倍,年均增长12.1%。截至2012年底,西藏实际利用外资4.7亿美元。西藏立足区位优势,加强与印度、尼泊尔等周边国家的友好合作,实施面向南亚的陆路贸易大通道建设,建设吉隆、樟木、亚东、普兰和日屋口岸,大力发展边境贸易。
三、政治进步与人民当家作主
经过民主改革和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西藏彻底摆脱了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度,建立起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西藏各族人民真正成为国家、社会和自己命运的主人。随着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和完善,西藏的民主制度不断健全,民主形式日益丰富,有序政治参与渠道不断扩大。
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在中国,人民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1965年9月,西藏自治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拉萨召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此在西藏正式确立。在西藏,自治区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自治区重大事项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决定。自治区行政机关负责执行区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规、条例、决议、决定。通过各级人大代表,西藏各族人民行使管理国家事务和地区事务的权利。在今天的西藏,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性别、职业、家庭出身、民族、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西藏各族人民直接选举县(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这些代表又选举出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和出席全国人大会议的代表。西藏的门巴、珞巴等人口较少民族在全国人大及西藏各级人大中均有自己的代表。在自治区、地(市)、县(区)、乡(镇)四级人大换届选举中,参选率不断提高。在2012年四级人大换届选举中,参选率达94%以上。
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大代表始终在全区各级人大代表中占有绝对多数。2012年经过直接和间接选举产生的34244名四级人大代表中,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代表31901名,占93%以上,门巴族、珞巴族、纳西族、回族、壮族等均有自己的代表。目前,在全国人大代表中,西藏自治区有20名代表,其中12名为藏族公民,门巴族、珞巴族公民各1名。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44名,其中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25名,常委会主任、副主任14名,其中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8名。妇女的社会地位明显提高。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中的妇女代表占代表总数的25.4%,各级政府公务员中妇女占34.49%。
建立了政治协商制度
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中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1959年12月20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西藏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在拉萨召开,宣告政协西藏委员会成立。从此,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在西藏确立,为西藏各阶层、各界人士都能在政治生活中充分表达意见和发挥作用提供了保障。西藏自治区党委和政府通过人民政协就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广泛协商,广集民智,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西藏自治区政协广泛吸收西藏各界、各族人士参加,注重和体现委员人选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各级政协委员广泛团结各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深入调查研究、建言献策,是推进西藏建设的重要力量,为促进西藏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重大贡献。目前,西藏共有全国政协委员29名,其中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26名。2008年至2012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届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共收到提案1507件,并已全部办复。
实行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在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也是中国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西藏各族人民除了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普遍性的政治权利,还享有民族区域自治的特殊性的政治权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西藏自治区享有广泛的自治权利,包括立法权、对国家有关法律的变通执行权、使用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人事管理权、财政管理权和自主发展文化教育权等。
西藏自治区自1965年成立以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先后制定了290多部地方性法规和具有法规性质的决议、决定,对多项全国性法律制定了适合西藏特点的实施办法。例如,西藏自治区分别于1981年和2004年制定变通条例,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男女法定婚龄分别降低两岁,并规定对执行变通条例之前已经形成的一妻多夫和一夫多妻婚姻关系,凡不主动提出解除婚姻关系者,准予维持。再如,在执行全国性法定假日的基础上,西藏自治区还将“藏历新年”、“雪顿节”等西藏传统节日列入自治区的节假日。在全区干部队伍中,藏族及其他少数民族占70.53%,其中县乡两级领导班子中,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占73.03%。西藏自治区成立以来,历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和人民政府主席由藏族公民担任。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西藏的贯彻实施,使西藏各族人民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项权利得到可靠的保障。
扩大了城乡基层民主
在中国,基层民主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一种有效形式,是扩大公民政治参与的重要途径。经过多年探索,西藏逐步发展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西藏特点的农牧区基层民主制度。在西藏,村民自治制度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相结合,推动了基层民主建设制度化、规范化,保障了基层群众参政议政的权利,调动了基层群众政治参与的积极性。1959年7月5日,山南地区克松村的443位农民成立了西藏第一个农民协会,标志着西藏基层民主建设的开端。1993年,颁布《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办法》,全区村委会选举步入规范化轨道。目前,西藏95%以上的村建立了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并不断健全以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为主体的民主管理制度和以村务公开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监督制度。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实现全覆盖,全区90%以上的村设立公开栏,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在西藏第七届村(居)委会换届中,有168.68万人进行选民登记,直接参加选举的选民有149.52万人,参选民众踊跃投票,参选率达到88.7%,共选出村(居)委会成员26335人。城市基层民主政治不断完善。西藏192个城市社区全部建立了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社区居委会等社区组织,社区居民自治有充分的组织保证。
新型民族关系得到确立和巩固
西藏自治区以藏族为主体,有藏族、汉族、回族、门巴族、珞巴族、纳西族以及夏尔巴人、僜人等40多个民族。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西藏各民族共同开发了西藏高原,共同缔造了西藏历史,成为中华民族历史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确立并实施以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区域自治和各民族共同繁荣为基本内容的民族政策。和平解放60多年来,国家的民族政策在西藏全面贯彻落实,既消除了导致民族不平等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等方面的因素,也消除了西藏地方的阶级差别和人身依附关系,各民族间建立起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
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推动下,西藏与全国、藏族与其他民族以及西藏自治区内部的自主性人口流动更趋频繁,各民族之间相互往来、相互包容、相互融合成为民族关系的主流。在各民族公民到西藏经商、务工、交流、朝佛、旅游的同时,大量藏族公民从西藏以及四川、云南、甘肃、青海四省的藏族聚居区涌入内地大城市经商、务工、求学、谋职、交流、旅游。根据中国藏学研究中心2011年开展的内地藏族流动人口课题研究,目前在北京、上海、成都、广州、西宁、兰州、昆明等中国大城市,都有为数不等的藏族人口流动或者定居生活。其中,成都市区有户籍藏族人口3万多人,无户籍常住性藏族流动人口在15万至20万之间,在成都市多个县市区已经形成了数个藏族聚居区。西藏自治区政府大力推进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每年9月集中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月活动,每年召开一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积极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