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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 “五伦”说辨析(大家手笔)
冯天瑜//www.workercn.cn2014-05-30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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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伦”说是儒家伦理学说的重要组成部分。两汉以来的伦常说,将“三纲”与“五伦”一体论之,一并推尊为人伦准则;20世纪初的新文化运动则将“三纲五常”视作吃人的旧礼教,加以整体摒弃。其实,无论肯定还是否定,将“三纲”与“五伦”捆绑在一起并不完全符合思想史实际。“三纲”说与“五伦”说虽然都是宗法社会的产物、宗法观念的表现,有相通性,但二者的主旨和成说时期皆有差异,分别代表我国传统伦常观念的两种走势,应当区别对待。

  大体言之,酝酿于战国、定形于秦汉的“三纲”说是皇权时代的产物,体现了君主集权制下的垂直式独断,强调的是上对下的等级威权以及下对上的无条件服从。而形成于先秦的“五伦”说较多地保留了氏族民主遗存和分权之义,蕴蓄着血亲温情。“五伦”说,即孟子所谓“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其中包含着人际间的温馨、理解和信任,包含着发乎人心的骨肉之情,讲究的是“情理”和人际关系的对称性、和谐性。

  “五伦”说主张的君臣关系,集中反映在《尚书》《左传》《孟子》《老子》等先秦典籍的民本主义表述中,其精义有二:其一,下是上的基础,民众是立国的根本。《尚书》中的“民可近,不可下。民惟邦本,本固邦宁”,是此精义的著名表述。《老子》一书则从贵与贱、高与下的辩证关系立论,强调“贵必以贱为本,高必以下为基。是以侯王自谓孤寡不毂,此其以贱为本耶?”正是从这种认识出发,孟子提出了“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的名论。其二,民意即天意,民心即圣心。《尚书》载周武王语:“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又称:“天聪明,自我民聪明;天明畏,自我民明畏。”《老子》则说:“圣人无常心,以百姓心为心。”

  “五伦”说对君与臣两方面都提出要求:“君之视臣如手足,则臣视君如腹心;君之视臣如犬马,则臣视君如国人;君之视臣如土芥,则臣视君如寇仇。”民本主义者的一个经常性论题,是“爱民”“利民”,反对“虐民”“残民”。孟子反复劝导国君“保民而王”,荀子则有警句“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唐太宗与魏征君臣对中的“水可载舟,亦可覆舟”的名论,即承袭于此。在其他人际关系中,“五伦”说同样提出双向性要求。例如,在夫妇关系上,以“义”为标准,强调“夫妇以义事,义绝而离之”“夫不义,则妇不顺矣”;在父子关系上,主张“父慈子孝”;在兄弟关系上,主张“兄友弟恭”;在朋友关系上,讲究互利互助,主张“交友之旨无他,彼有善长于我,则我效之;我有善长于彼,则我教之。”

  清末民初的学者梁启超慧眼卓识,将“五伦”的精义概括为“相人偶”,也即互敬互助的人际关系。他指出:“五伦全成立于相互对等关系之上,实即‘相人偶’的五种方式。故《礼运》从五之偶言之,亦谓之‘十义’(父慈子孝,兄良弟悌,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人格先从直接交涉者体验起,同情心先从最亲近者发动起,是之谓伦理。”“五伦”说对人们提出互敬互助的要求,以形成较为和谐的人际关系,在今天来说也不无现实意义。

  当然,“五伦”说作为宗法等级社会的产物,侧重强调“义务”,尤其是下对上的义务,而基本没有涉及权利问题,没有对民众享受权利和运用权利给予法定性的肯认,故我国传统社会不可能充分实现社会和谐。秦以下专制皇权社会存在的两千多年间,社会动乱此伏彼起,便是明证。我们今日建设和谐社会,可进一步弘扬“五伦”说在人际关系上的双向观照、和谐相处之义;同时要超越前人,有所创发,如在义务与权利的统一上实现不同层级的良性互动。这是社会长治久安、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之一。

  (作者为武汉大学中国传统文化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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