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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3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着眼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和国防建设快速发展的新形势,从统筹军事设施保护与经济社会建设,加强军用机场净空、电磁环境和边海防管控设施保护等方面作了修改,由8章37条改为8章52条,共修改30处,新增15条。
强化统筹兼顾机制和措施
统筹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促进军民融合式发展,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大精神要求,也是这次修法的基本出发点。为此,修正案草案将“统筹兼顾”规定为处理经济社会建设和军事设施保护关系的指导原则;明确在规划和具体建设中,军地双方要相互兼为、相互避让。
地方编制规划、安排建设项目应当“兼顾军事设施保护的需要”,避开军事设施;军队编制军事设施建设规划,“应当考虑地方经济社会建设的需要”,组织军事设施项目建设,涉及城乡规划的,应当征求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尽量避开地方经济建设热点区域和民用设施密集区域。
明确保护区域的划定标准
增加“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概念。修正案草案规定:军地双方要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确定的能够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类别,依照法定程序和标准严格划定两区。
细化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修正案草案规定:只有符合在军事禁区内采取防护措施,不足以保证军事设施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需求的,军地双方才可以在军事禁区外围划定安全控制范围。修正案草案将相关文件中“军事设施的性质,国家军用技术标准,保密以及防电磁辐射、电磁干扰的技术要求,当地地形,历史沿革”统一表述为“军事设施安全保密、使用效能的要求”,拓展了保护要求的外延,增强了法律的适应性。
完善作战工程安全保护范围。作战工程是部队遂行作战任务的重要依托。修正案草案指出,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作战工程外围应当划定安全保护范围。作战工程的安全保护范围,根据工程性质、地形和当地经济社会建设情况,由军级以上主管军事机关提出方案,报军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完善军事设施保护措施
加强内部保护。修正案草案规定:军事设施管理单位不得将军事设施用于非军事目的,对军事设施重要部位应当采取安全监控和技术防范措施;明确了在陆地、水域军事禁区上空进行低空飞行活动以及对军事管理区进行摄录的批准权限。
同时规定在水域军事禁区内禁止建筑、设置非军事设施,禁止从事水产养殖、捕捞以及其他有碍军用舰船行动和安全保密的活动;在水域军事管理区内禁止从事水产养殖,建筑、设置非军事设施要经军区级以上军事机关批准,从事捕捞或者其他活动不得影响军事行动。
加强外部保护。由于一大部分军事设施没有被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修正案草案重点规范了没有划入两区的作战工程、边海防管控设施,以及军用机场净空环境、军用无线电固定设施电磁环境的保护。
此外还规定,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主动作为,发现可能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要及时报告,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本报北京12月23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