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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包括“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治理能力尽管作为学术概念早已出现,但还是首次进入中共中央文件。会议公报还多次使用“治理”、“社会治理体制”等字样。
从传统国家治理体系向现代国家治理体系转型的关键,也在于从国家单方面支配社会,过渡到国家与社会的有效互动与互相制衡。这就需要重构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公民、政治权力与政治权利的关系。
在理解国家治理能力问题上,美国加州大学迈克尔·曼教授对两种权力的划分富有启示。他把政治权力划分为专断性权力与制度性权力。前者是国家在行使专断性权力时,无须与社会协商,可以独断专行。后者是指国家在行使制度性权力时需要与社会协商,需要征得社会的同意和寻求社会的支持。因此,制度性权力的基础是国家与社会的有效互动,以及被治者的合作与服从,运行方式则是自下而上式与自上而下式的结合。尽管国家在行使制度性权力时决策过程看似缓慢,但由于决策过程中存在国家与社会的有效互动,重要决策事先已得到社会的多数支持,其执行效能与效率便会大大提高。
基于此种思考,未来的国家治理能力建设需要考虑三个关键问题。
第一,如何发展和完善民主制度?制度性权力的基础是政府的基本方针、人事构成及具体政策能反映整个社会的需要与诉求。只有落实民主制度,让选票起到更大的作用,才能实现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二,如何有效制约和监督政治权力?如果政府职能范围可以任意扩大,权力行使过程可以为所欲为,就无法实现治理能力现代化。有效治理意味着政治权力需要受到制约,核心是两个:一是人民必须拥有控制政府的手段,二是政府内部应有权力制衡的约束机制。
第三,如何有效确保公民的政治权利?约束政府的政治权力与确保公民的政治权利,是一个硬币的两面。普通公民政治权利得不到保障的社会,政治权力必然是不受约束的,因而也无法加强制度性权力。这就需要发展和完善法治。只有“法治中国”,才有“善治中国”。
(包刚升: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讲师 《南风窗》 2013年24期 小玉/摘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