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畅通赔偿渠道 规范范围标准 完善人权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最高人民检察院刑申厅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
//www.workercn.cn2016-01-08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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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司法解释》对侵犯人身权赔偿具体进行了哪些规定?

  答:司法解释对侵犯人身权的规定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明确“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公民申请赔偿应当以“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为前提,在调研和就该《司法解释》召开的多次座谈会上,全国各地与会代表和专家都反映,刑事诉讼过程中久拖未决的案件在各地普遍存在,亟须对“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内涵与外延进行明确,对公民申请刑事赔偿的程序性权利予以保障。通过反复调研和征求意见,《司法解释》将七种特殊情形认定为刑事赔偿中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即,办案机关决定对赔偿请求人终止侦查的;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后超过三十日,人民检察院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法院准许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撤诉的,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对刑事自诉案件按撤诉处理的。上述规定不仅对权利进行了保障,避免“救济无门”,而且较好地解决了刑事诉讼程序与刑事赔偿程序的衔接问题,能有效地规范刑事诉讼中公权力的使用,将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疑罪从挂”侵犯权利的情形。

  二是厘清违法刑事拘留的赔偿范围和标准。在实践中,对违法刑事拘留赔偿中的“违法”存在不同的认识,《司法解释》明确对公民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无论是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还是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抑或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国家都要承担赔偿责任。这样的规定不仅进一步对“违法”进行了明确,如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是指违反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四款、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八十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而且确定了在处理赔偿案件时应当对刑事拘留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实质审查,而非形式审查,以便确定是否违法。此外,对于“符合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规定刑事拘留的人身自由赔偿金自拘留之日起计算。

  三是对无罪羁押赔偿进行合理解释。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数罪并罚的案件经再审改判部分罪名不成立,实践中存在监禁期限超出再审判决确定刑期的情形。对此,有观点认为个罪改判无罪但非完全无罪,不属于无罪被羁押,不符合“无罪羁押赔偿”原则,不应予以赔偿。《司法解释》对此予以明确,即尽管被超期监禁的公民并非完全无罪,但由于其中的部分罪名已经不成立,针对这类具体个罪而言的超期羁押行为构成无罪羁押,应当予以赔偿。这一规定也是对刑事赔偿司法实践发展的回应,如“萧山五青年案”中的部分赔偿请求人就存在“再审改判部分罪名不成立,监禁期限超出再审判决确定的刑期”的情形。

  问:《司法解释》对侵犯财产权赔偿主要进行了哪些规定?

  答:司法实践中,对于两种侵犯财产权的情形存在较大争议:第一是在没有撤销案件、不起诉或判决无罪的情况下,哪些情形可以纳入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侵犯财产权审查范围;第二是法院作出生效有罪裁决后,对裁决没有处理的财产,刑事赔偿程序中是否有权对相应涉财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赔偿决定。《司法解释》结合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精神和赔偿工作的实践经验,对侵犯财产权的情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根据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将七种侵犯财产权的情形纳入刑事赔偿审查范围,保证了财产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进入国家赔偿程序并依法取得国家赔偿。如“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在解除、撤销强制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办案机关未依法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或返还财产的”,“未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立案后超过两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办案机关未依法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或返还财产的”,即属第一种情形;又如 “对生效裁决没有处理的财产,办案机关未依法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或者返还财产的,或者违法进行其他处理的”,即属于第二种情形。

  问:《司法解释》对免责条款的适用进行了明确,在实践中能否减少援引免责条款来规避赔偿责任的情形发生?

  答: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规定了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但该条规定较为原则,对于实践中如何正确适用存在不同认识,也有个别赔偿义务机关通过援引免责条款来规避赔偿责任。为防止对免责条款的不当适用,《司法解释》对免责条款的适用作了进一步规范。例如该解释第七条规定,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和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对起诉后经人民法院错判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已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判决确定后继续监禁期间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情形予以赔偿。该规定明确区分正当程序期间的羁押与错判导致的羁押,以但书形式宣示了免责条款不为刑事错判背书的立场。为严格规范免责条款的适用,《司法解释》第八条还明确规定了特定情形下免责条款适用的举证责任承担,即赔偿义务机关以公民存在故意虚伪供述、伪造其他有罪证据或自伤、自残等行为为由,主张免除赔偿责任的,应当就该免责事由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上述规定均有助于正确理解和适用免责条款,防止不当适用免责条款规避赔偿责任的情形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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