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畅通赔偿渠道 规范范围标准 完善人权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最高人民检察院刑申厅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
//www.workercn.cn2016-01-08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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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司法解释》中的赔偿义务机关是如何遵循后置原则进行设定?

  答:公安机关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后,检察机关又采取逮捕措施的,或者对公民采取拘留和逮捕措施后,审判机关曾作出有罪判决的,在公民最终确定无罪的情形下,在实践中由谁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存在不同认识。《司法解释》为了方便赔偿请求人申请刑事赔偿,规范刑事赔偿处理程序,采取赔偿义务机关后置设定方式,明确了由以有罪方式作出过最后处理的国家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如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后又采取逮捕措施,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又如对公民采取拘留和逮捕措施后,法院一审判决有罪,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问:实践中,侵权既包括了民事侵权,也包括了国家机关侵权,《司法解释》对侵权损害的赔偿标准是否与民事侵权赔偿标准一致?

  答:对合法权益进行救济是《司法解释》所持的基本立场。在确定赔偿标准方面,《司法解释》不仅借鉴了民事侵权的赔偿标准,而且还考虑到刑事赔偿的特殊情况,最大限度给予受害人以权利救济。具体而言,《司法解释》对侵犯人身权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的赔偿标准,都不同程度借鉴了民事侵权的赔偿标准,对受害人的损失予以填补。其中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标准,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是以国家上年度职工的年平均工资作为计算标准,高于民事侵权人身损害赔偿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又如财产损害赔偿标准,《司法解释》借鉴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进行了相应的规定。此外,《司法解释》结合刑事赔偿案件的特点,基于对受害人最大限度给予权利救济的原则,也作出了一些特殊规定,如对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标准,“能够确定扶养年限的,生活费可协商确定并一次性支付。不能确定扶养年限的,可按照二十年上限确定扶养年限并一次性支付生活费,被扶养人超过六十周岁的,年龄每增加一岁,扶养年限减少一年;被扶养人年龄超过确定扶养年限的,被扶养人可逐年领取生活费至死亡时止”;又如残疾赔偿金标准,“有扶养义务的公民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赔偿金可以根据伤残等级并参考被扶养人生活来源丧失的情况进行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问:刚才介绍《司法解释》在加强人权的司法保障方面有很多实质性的进步,可以介绍一下最大的亮点是什么吗?

  答:在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中,我们从国家赔偿法是宪法相关法、权利救济法和国家责任法的定位出发,强调刑事赔偿的“权利救济”理念,给刑事冤错案件的赔偿请求人获得国家赔偿提供了规范明确、救济充分的程序保障。其中,《司法解释》最大的亮点是明确了“疑罪从挂”案件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司法解释》的第二条、第三条将一些特殊情形认定为“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并可据此启动国家赔偿程序,直接针对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刑事办案环节挂案不作结论的“程序梗阻”现象,是贯彻实施国家赔偿法在司法理念和操作机制上的重大突破,改变了国家赔偿程序坐等原案件最终结论的被动局面,解开了受害人要结论得不到、要赔偿不受理的死结,从源头上畅通了国家赔偿程序,使国家赔偿法的权利救济保障功能得以发挥。司法解释的这一规定不仅保障了受害人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而且能充分发挥刑事赔偿制度的倒逼功能,将有效防止权力的滥用,有力地促进法治国家建设。

  问:《司法解释》正式实施的时间为2016年1月1日,这是出于什么考虑?

  答:我国国家赔偿法于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5年1月1日施行。为贯彻实施国家赔偿法,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1997年和2000年出台了行政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的司法解释(法发【1997】1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997年4月29日公布;法释【2000】2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9月16日公布),并自1998年开始着手起草刑事赔偿司法解释。因各界对刑事拘留赔偿、违法侵犯财产赔偿等问题存在诸多争议,加之全国人大常委会又着手对国家赔偿法和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司法解释》的起草制定工作几经中辍,历时18年才得以出台。《司法解释》于2015年12月14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1次会议原则通过,2015年12月21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讨论通过,并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16年1月1日是国家赔偿法施行21周年的纪念日,《司法解释》规定自这一天起施行,正是为了表达对国家赔偿法这部人权保障法的纪念和礼赞!并且,这也是继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人民大会堂联合举行国家赔偿法实施20周年座谈会后,再一次向被誉为“我国人权保障的里程碑”的国家赔偿法致敬。

  (记者 罗书臻 通讯员 何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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