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仇的故事常常获得人们的青睐,让人肾上腺素激增。从《哈姆雷特》到《基督山伯爵》,这些故事与传奇不知影响了多少代人。须知,复仇在现代人观念中都是挥之不去的迷障,在公力救济出现之前,复仇更是根深蒂固的想法。
《复仇与法律》引用了太多中国古代的经典,这是让中国读者觉得更为亲切的原因。中日文化的交融与难舍,由此可见一斑。作者穗积陈重(1855-1926年)在明治二十六年(1893年),与富井政章、梅谦次郎三人奉命编纂日本民法典,对日本的现代化与经济发展贡献良多。《复仇与法律》是穗积陈重的遗著,其子穗积重远专门说明“本书是家父穗积陈重遗著《法律进化论》的第四部”。因此,穗积陈重之研究复仇,是多年研究法律进化论中的关键一环。
穗积陈重把复仇的沿革分为三个阶段,复仇公许时期、复仇限制时期、复仇禁止时期。他认为复仇是人类社会一般现象,任何国家都存在过。其以中国史料为据,复仇公许时期,《礼记·曲礼》:“父母之仇弗与共戴天,兄弟之仇不反兵,交游之仇不同国。”公许时期,法的力量尚弱,对复仇者也无禁止或制裁的法规,再加之各种风俗与迷信的作用,同态复仇成为了私力制裁的首选。
其实在人类历史的各个社会与各个时期,复仇都曾普遍存在,而且,以复仇为题材或主题的故事曾经且至今感动着一代代受众,从古希腊的《安提格涅》《阿伽门农》到莎士比亚的《哈姆雷特》,乃至近现代的《基督山伯爵》《三个火枪手》《铁面人》《凯旋门》都涉猎了复仇的主题。
复仇限制时期,《周礼》:“凡报仇雠者,书于士,杀之无罪”,下注:“同国而不相避者,欲杀之必先言之于士”,即为不申报而杀害仇敌之人会以擅杀之罪而被制裁。这是国家司法逐渐建立成熟的时期,私斗妨碍了社会治安。然而,整个社会的转变并非朝夕之事。须知,复仇在现代人观念中都是挥之不去的迷障,在公力救济出现之前,复仇更是根深蒂固的想法。
复仇禁止时期,穗积陈重引了王安石的《复仇解》:“或问复仇,对曰:非治世之道也。明天子在上,自方伯、诸侯以至于有司,各修其职,其能杀不辜者少矣。不幸而有焉,则其子弟以告于有司,有司不能听,以告于其君;其君不能听,以告于方伯;方伯不能听,以告于天子,则天子诛其不能听者,而为之施刑于其仇。……《春秋传》以为父受诛,子复仇,不可也。此言不敢以身之私,而害天下之公。又以为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此言不以有可绝之义,废不可绝之恩也。”
在复仇禁止时期,复仇所代表的“义”与国家刑律所代表的“法”的冲突更加激烈。以唐朝的徐元庆一案为例,徐元庆为父报仇,手刃杀父仇人。一方面是以孝治天下,一方面是大唐的律法,各级官员颇感为难。最终,武则天打算把人放了,但陈子昂说不行!他写了一篇著名的《复仇议》认为,按国法应判死刑,但为父报仇,孝义感人,所以应先诛杀以明法律,然后再大张旗鼓地旌表他的孝。武则天觉得此议不错,按这办了。但百年之后,柳宗元旧事重提,专门写了一篇《驳〈复仇议〉》大骂陈子昂。柳宗元认为,法和孝本是一体,像那样既刑罚又表彰,就把两者搞对立了,这是胡闹……
私力让渡与公权,公权不行,“你不给我一个说法,我就给你一个说法”,所以王安石说“仇之所以兴,以上之不可告,辜罪之不常获也”,在礼法纠缠不清的时候,此言可谓一语中的。
日本明治维新禁止复仇也经历了一个反复讨论的时期。在日本,复仇被作为臣子之大义来尊重的观念数百年来深入人心,当时立法者的思想也保留了这一观念。最后还是精悍果敢的江藤新平于明治五年任司法卿后,破除旧弊,制定新法,终于明治六年发布《复仇禁止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