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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大亮点增强工资协商可操作性
//www.workercn.cn2013-12-03 05:54:28来源: 中工网--《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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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集体合同条例》修订通过

6大亮点增强工资协商可操作性

包括强调政府责任,确认“上代下”机制,保障派遣工参与协商,保护协商代表权益等,将于明年2月1日正式实行

 

  中工网讯(记者邹明强)11月29日修订通过的《湖北省集体合同条例》(简称《条例》),将于明年2月1日正式实行。湖北省总工会法律部副部长蒋萍在解读《条例》时对记者说:“《条例》为推进湖北和谐劳动关系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据介绍,《条例》中的6大亮点增强了工资集体协商的可操作性:

  亮点之一,强调了政府推动建立集体合同制度的责任。《条例》第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和集体合同履约监督机制,及时研究解决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健全完善劳动权益保障制度,推进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

  亮点之二,为“上代下”集体协商提供法律支持。《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职工一方要求集体协商的,由工会代表职工一方向用人单位提出集体协商要求;工会提出集体协商要求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上一级工会向用人单位提出集体协商要求。

  亮点之三,住房公积金纳入集体协商内容。《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集体协商双方就社会保险、补充保险、住房公积金和福利等内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第十一条规定,集体协商双方可就年度工资总额和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等内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亮点之四,劳务派遣人员维权有新途径。《条例》第十条第五款规定,集体协商双方就特殊职工、残疾职工的保护以及劳务派遣人员权益保护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第十六条第四款规定,使用劳务派遣人员较多的用工单位,应当有被派遣劳动者代表参加集体协商会议,听取其意见建议,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

  亮点之五,加大对协商代表的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协商代表履职期间,用人单位应保证其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时间,其工资和待遇不受影响;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免除其职务、降低其职级。协商代表履职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

  亮点之六,推动建立集体合同制度评价体系。《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工会和用人单位代表组织,制定集体合同制度实施情况评价和奖励办法,定期对集体合同制度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拒绝或者拖延另一方集体协商要求,或者对上级工会指导、帮助下级工会和职工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进行阻扰,或者不履行集体合同,逾期拒不改正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将其不良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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