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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18日从 “两会”政协工会界别组获悉,纪小玲、唐科伟委员在今年“两会”上倡议发起了《关于在建设领域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制度的建议》、《关于建立进一步完善我省职工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制度的建议》、《关于开展制定四川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实施办法立法调研的建议》等多项工会界别提案,从多方面多角度关注职工权益。
农民工工资保障制度是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的重要制度。但在实施过程中,该制度也存在着容易被“架空”而流于形式以及占用社会成本高的问题。在《关于在建设领域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制度的建议》中,省总工会提出,我省相关部门应尽快研究制定实施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的具体办法,规范和完善工资支付担保的制度措施,积极推动我省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制度的大面积推开。
目前,国家住建部制定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制度及相应的实施管理办法。个别省、地、市也已经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制度进行了探索,并出台了工资支付担保管理办法。当被担保施工企业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工资支付责任时,担保单位承担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责任,所以担保单位会主动介入农民工工资支付环节加强监督,也就是在农民工工资支付环节多了一个监督方,形成多方联动监督机制,对欠薪行为造成强大压力,从而更有利于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同时,由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只需向担保银行、担保公司或其他担保单位交纳担保费用,建设资金的资金量占用少,社会资金成本低,易于大面积推行。
近年来,在重特大疾病方面,由于我省医疗保障制度水平较低,实际报销比例在六成左右,个人自付负担沉重,不少职工因病致贫甚至陷入绝境。据调查,四川职工因病特别是大病致困现象仍较多。因此,建立职工的重特大疾病保障和救助机制十分必要,是健全全民医保体系的重大课题。在《关于建立进一步完善我省职工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制度的建议》中,省总工会建议加大财政投入,建立职工大病救助制度。本着市场资源靠供求配置,民生资源按困难大小布局的思路,在救助对象中,不以低保等固定人群界定救助对象,而以发生大病支出作为救助依据。同时,进一步发挥医疗保险基金的资金使用效率,提高实际报销比例,发挥保障作用。
2012年4月28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开始正式实施。为了使《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符合我省企业和社会发展情况,更好地切合我省省情,并与我省各项地方法规和行政规章有效衔接,切实保证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相关规定落到实处,建议尽快出台我省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实施办法。(本报记者 杨诚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