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 更多 |
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决定——
集中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月”活动
中工网讯 为引导企业和工会依法积极有序地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活动,促进广大职工共享企业发展成果,实现我省居民收入倍增计划,日前,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发布通知,决定继续在全省集中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月”活动。
通知要求,全省所有已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工会和具备条件的区域性、行业性工会组织,都要按照《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要求,集中在3月份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各地也可根据当地实际,适当延长要约活动的时间。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应当在上级工会的指导下,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各地要根据本地区、行业和企业的实际情况,坚持分类指导,分企施策,做好各类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世界500强在皖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注重提高工资集体协商的质量。对生产经营正常、效益较好的企业,重点就职工工资水平和增长幅度进行协商,实现职工工资随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同步增长,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对于生产经营出现暂时下滑、效益下降的企业,重点协商降低工资增幅、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建立恰当的工资调整机制;对于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突出协商职工与企业共渡难关,建立职工生活和企业发展的保障机制;实行计件、计时工资制的企业,重点协商提高劳动效率、确定劳动定额、计件单价、工资标准等内容,确保职工获得合理劳动报酬;对中央及省属企业,在工资总额由上一级确定情况下,重点就绩效分配开展要约协商;对非公有制小微企业相对集中的乡镇、街道和工业园区等区域要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
通知强调,各地要坚持集中要约与动态要约相结合,基层工会与上级工会要约相结合,企业要约与区域性、行业性要约相结合,推动基层工会及时主动向企业发出协商要约。各级工会特别是县以上总工会要加强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的检查指导,及时帮助解决基层工会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活动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依法行使要约权。企业工会要约有困难的,上级工会应代替企业工会提出协商要约。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大力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抓好集体合同审查管理、争议调处和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发布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等相关信息,为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指导服务。要加强劳动保障执法和监督检查,对拒绝答复工会工资集体协商要求且拒不改正的企业,应当依法给予警告,列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并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各级企业联合会和工商联要积极引导企业雇主响应工会组织的要约或主动依法提出要约,认真开展集体协商活动。
各地要注意改变“重签约,轻协商”的工作模式和指导思想。工资集体协商的过程是加强企业民主管理,群策群力推动企业发展的重要手段。要采取措施积极引导双方协商代表建立起“重民主、重过程、重内容、重协议、重落实、重效果”的科学工作模式。 (本报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