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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权益保障相关法律衔接不够
//www.workercn.cn2014-04-08 06:48:17来源: 中工网--《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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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权益保障相关法律衔接不够

专家呼吁,兼并重组关停企业要保障职工知情参与权

  分、子公司或者店铺要关闭辞退员工,到底算是破产解散,还是集体裁员?到底适用哪部法律?

  4月3日,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常凯,在企业关闭重组中劳动争议处理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上抛出了这一问题,“如果认定破产解散,需要清算资产,财产需要保全,职工利益需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召开等法律程序予以保护。现实却是,企业转移财产,单方面辞退职工,职工却认为,母公司还存在的企业,这种行为是集体裁员。”

  上述会议在中国劳动关系学院举行,人力资源部、全国总工会,以及人大、清华等多个高校的官员与专家参加。

  职工知情权缺位导致劳资矛盾爆发

  随着全国产业升级步伐加快,地方企业兼并重组、关停并产的企业增多,引起了越来越多劳资纠纷,产生了法律适用的问题。

  比如一家关停沃尔玛店铺是在毫无征兆的情况下,突然让员工离职。店方的解释是,这是企业破产解散的结果。其法律条文是使用《劳动合同法》的第44条,“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布破产的”,与职工的劳动合同终止。

  但是员工却不同意这一法律适用,他们认为自己有知情权,且这是企业集体裁员。原因是《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常凯等教授认为,职工对于企业有知情权,“生死存亡”的破产关闭,或者兼并重组更换法人,已经严重影响到职工利益,企业有义务让职工参与。

  而与会专家认为,职工知情权和参与权的缺位,正是当前众多企业劳资矛盾爆发的导火索。

  法律修改应该以职工为本

  “企业律师肯定希望适应《破产法》,劳动者肯定希望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与会不少专家认为,正是适用于关停并转企业的相关法律的立法角度不同,之间又缺少衔接,造成了“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打架”局面。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建平认为,《公司法》主要是针对财产层面,对于劳动者层面没有作出规定。中国政法大学民事经济法学院副教授金英杰也认为,如今职工维权意识的增强,他们更希望获得稳定的工作机会,以及享受企业持续发展的福利。这方面《公司法》是从强调资方角度利益的,没有足够关注到劳动者权益。

  此外,《企业破产法》规定,在企业破产时,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公司法》也规定,公司破产需要清算,而清算就需要涉及到财产保全。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常凯认为,企业单方面关闭店铺转移资产,这显然是不合适的。但是对方使用企业破产解散的条款。《劳动合同法》、《企业破产法》、《公司法》之间应该做好衔接说明,特别是后两者没有很好地关注职工的利益。

  对应的是,《劳动合同法》对于企业的破产解散,如何定义,也并未详细规定,造成了职工在维护权益的时候适应该法律困难。“因为单个店铺的关门如果不是法人单位,算不算破产,值得研究。如果不算,就应该算是经济性裁员,给被裁员工工资补偿”。

  “企业关停并转是重大事情,职工有知情权,应当征求员工意见,在相关法律修改中予以体现。”常凯说。

    (中工网记者 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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