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 更多 |
正在此间召开的西藏自治区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上,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白玛赤林介绍,作为提高立法质量的有效途径和推进科学立法的重要保证,西藏人大首次启动了对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立法后评估工作。
立法后评估工作开展情况如何,为何选择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作为首个评估对象,评估的目的和方法是怎样的,评估报告何时出台?围绕这些问题,《法制日报》记者今天采访了西藏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戴建国、副主任委员何黎清。
成立立法后评估工作组
戴建国介绍,为积极探索和不断改善立法工作机制,西藏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于去年9月首次启动立法后评估工作,并将评估对象确定为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西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据了解,条例于2009年7月通过,2011年11月进行了修正。条例施行以来,自治区经济社会迎来快速发展期,机动车越来越多,自驾游西藏的人也越来越多。同时,上位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也进行了修改。“因此,条例设计的调整范围、管理体制、非机动车管理、便民措施等主要制度是否科学、合理,公民权利义务的配置是否合法、平衡、适当,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农机管理部门等执法主体的权责是否明确,对可能存在的职能交叉部门权力配置的规定是否明确,设定的执法自由裁量权幅度及范围是否合理等,有必要开展立法后评估进行判断。”戴建国说。
一直全程跟进负责本次评估工作的何黎清介绍,200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立法后评估写进了常委会工作报告。从那年开始,全国一些地方开始试行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西藏这些年一直在探索如何提高立法质量,更好地服务西藏的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
为做好立法后评估工作,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成立了立法后评估工作小组,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马如龙担任组长,成员包括自治区人大法制委、自治区政府法制办、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农牧厅、自治区交通总队等部门的负责同志。评估小组成立后,去年9月专门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备案审查室主任杨明仑来拉萨,专题讲授“立法后评估的有关问题”。为强化专家作用,去年10月16日,西藏自治区人大法制委正式委托西藏民族学院法学院就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进行立法后评估问卷调查设计、后期数据分析及立法文本等事宜进行专业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西藏民族学院法学院为此成立了立法后评估课题组,包括侯明、姚俊开两位教授和杨长海、李春斌、雷朝霞三位博士。去年11月,工作组还专程到重庆、广西进行考察,学习两地在立法后评估方面的主要经验。
重点评估条例实施效果
何黎清说,这次对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进行立法后评估的目的是了解条例的立法质量,发现条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立法建议,探索西藏开展立法后评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