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购买的车辆属于召回范围,王先生起诉4S店欺诈,索要双倍赔偿。昨天记者获悉,市一中院经审理认为,王先生提车时明知该车属于召回范围,但仍将车提走,故对其诉求不予支持。
王先生诉称,他在4S店买了一辆长安翼虎小汽车。购车前他已了解到,国家质检总局曾公布翼虎牌轿车存在安全隐患,生产厂商召回其2012年9月21日至2013年11月13日期间生产的翼虎汽车8万余辆。购车当日,他向4S店明确表示要购买2013年12月以后生产的车辆。今年1月23日,当他去提车时发现该车的生产日期为2013年10月。因时间紧加上是熟人介绍,他将车提回。王先生认为4S店明知其销售的汽车存在安全隐患,仍以次充好,构成欺诈。故诉请法院解除双方签订的《汽车购销合同》,4S店双倍返还其购车款480600元。
4S店辩称,王先生提车时销售人员已告知该车属于召回范围,王先生称可以接受,并无异议。
法院认为,根据双方提交的录音证据等材料,王先生将车提走前,4S店已告知该车属于召回范围,王先生对此知晓并将车提走,故驳回其“4S店存在欺诈、要求解除合同双倍返还车款”的诉求。(记者孙思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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