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财政部发布消息,中央财政将安排资金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城市或城市群给予充电设施建设奖励。从公布的奖励标准看,明年一年推广新能源汽车超过2.5 万辆的城市可获奖励1.2 亿元。
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以及发改委联合发布的《关于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奖励的通知》,奖励对象为经四部委批复备案的、成效突出且不存在地方保护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城市或城市群;其他尚未备案但推广效果较好的城市或城市群,可按程序报经四部委备案后享受奖励。
奖励资金与新能源汽车推广数量挂钩。通知规定,京津冀、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等大气污染治理重点区域中的城市或城市群,2013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数量不低于2500辆标准车,2014年度不低于5000辆,2015年度不低于10000 辆。推广数量以纯电动乘用车为标准进行计算,其他类型新能源汽车按照相应比例进行折算,如纯电动客车与纯电动乘用车折算比例为12:1.中央财政将对符合条件的城市或城市群,新能源汽车推广数量分年度安排充电设施奖励资金。具体奖励标准上,以2015年为例,推广数量1 万辆(含1 万辆)到1.5 万辆之间,奖励5000万元;1.5 万辆(含)到2 万辆之间,奖励7000万元;2 万辆(含)到2.5 万辆之间,奖励9000万元;超过2.5 万辆(含),奖励1.2 亿元。
据介绍,奖励资金将与各城市新能源汽车年度推广考核结果挂钩。四部委每年组织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城市或城市群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为优秀的,适当上浮奖励资金,考核结果较差的,相应扣减奖励资金。奖励资金由地方政府统筹用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改造升级、充换电服务网络运营监控系统建设等领域,不得用于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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