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车在事故中被撞得面目全非,原本价值33万元的车只卖了7.5万元。还好,肇事车除了交强险外,还投保了100万元商业险。受损车主诉诸法律后,日前市一中院终审判决:由肇事方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22万余元的贬值损失。
2013年4月27日8时许,汪某驾驶一辆大车从大学城隧道往西环方向行驶,行至城市快速道路高滩岩立交匝道路段时,因制动不及时,造成前方多车连环相撞。经交巡警认定,汪某负该次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中,一家企业在2012年10月花37万元购买的轿车被撞得面目全非,一家二手车交易公司评估后以7.5万元收购。
事后,受损企业将肇事方汪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并告到了沙坪坝区法院。法院根据相关事实算了一笔账:这辆轿车从购买到出事,合理折旧3万元,裸车价是33万元,折旧后值30万元,这22.5万元的损失该谁来赔呢?
一审法院认为,肇事车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作为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肇事车主承担。一审法院判定,扣除车辆残值及折旧价值后,该车受损价值实际按22.5万元计算,应由肇事方投保的保险公司来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了上诉。日前,市一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了保险公司的上诉。 重庆晚报记者 唐中明
售卖价格 是贬值的依据
承办法官称,车辆发生严重交通事故后经过修理,车辆的使用寿命、安全性能、舒适性、驾驶操控性等均受到巨大影响,车辆使用价值已直线下降。因此,发生过严重事故的车辆再次进入机动车交易市场时,无论是修理前还是修理后,都会根据市场交易惯例产生价值贬损,受损的车主就可向肇事方索赔因事故产生的贬值费。
但法官特别提醒,只有在受损车辆被出售时,才产生贬值损失的问题。如果不卖,涉案车辆已经修复且被继续使用,贬值损失索赔依据就不足,诉诸法律也会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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