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以新车购置价投保后,出事故要求保险公司按该金额进行理赔。记者昨天获悉,市二中院终审未支持车主诉求,判决保险公司按照车辆实际价值理赔。
原告诉称,其按新车购置价52万元投保,出事故后车辆报废,保险公司只同意理赔22.5万余元,少赔了20余万元。原告要求保险公司按52万元投保金额进行理赔。
保险公司辩称,根据保险条款规定,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车辆实际价值的,按实际价值赔偿;该车辆已使用5年,实际价值经核算为22.5万余元,公司只同意赔偿此数额。
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被保险车辆在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为23万余元,保险公司已同意赔偿22.5万余元,在此案中应给付剩余的赔偿金5100余元,加上赔偿事故中撞坏的护栏等物品,保险公司应赔偿6.9万余元。(记者裴晓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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