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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经营模式似存先天缺陷

//www.workercn.cn 2014-02-08 15:31:17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人们对交强险的亏损似乎已经麻木了。从2006年7月1日起交强险正式开始经营至2012年底,交强险在抵扣投资收益后,6年半累计亏损达200多亿元,年平均亏损率5.9%。

  直到如今,虽然监管部门针对交强险业务中所出现的问题一再表示将努力探索可行的解决路径,但业内人士看来,短期内,交强险的经营状况依然不容乐观。交强险制度的改革已迫在眉睫。

  五大原因导致巨亏

  据中保协公布数据显示,2012年交强险承保亏损83亿元,投资收益29亿元,2012年交强险经营亏损达52亿元。交强险自实施6年半以来,交强险累计亏损256亿元,年平均亏损率为5.9%。

  而业内人士指出,由于受费率下调及费率浮动办法影响,医疗费用、维修工时及零配件价格上涨,今后交强险亏损压力将会持续。

  在重庆大学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黄英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去年交强险亏损简单地说有四个方面原因,一是人伤、医疗和汽车维修成本的持续上涨;二是保险公司过高的经营成本造成了交强险严重亏损;三是费率浮动机制的实施,使实际费率水平显著下降;四是商业车险的部分赔付成本和费用成本在交强险中不合理摊付导致亏损。

  “赔偿成本的提高,是导致承保亏损的原因之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保协”)交强险工作组专家张海波表示,由于人伤赔付标准、医疗费用、汽车零配件价格、修理工时费用等逐年提高,交强险各出险年度死亡伤残分项案均赔款从2007年的10893元提高到2012年的24546元,增长了125%;各出险年度医疗费用分项案均赔款从3415元提高到5155元,增长了51%;各出险年度财产损失的分项案均赔款从2007年的971元,提高到2012年的1274元,增长了31%。2012年,汽车零配件价格涨幅超过10%。

  “保险公司过高的经营成本也是造成了交强险严重亏损又一重因。”黄英君表示,2012年交强险的经营费用为320亿元(含营业税62亿元,救助基金21亿元),经营费用率高达30.3%。而实际保监会规定交强险的手续费不能超过4%,保险公司省级公司固定费用率一般在10%左右(大型保险公司省级公司固定费用率在6%-8%左右,中小型保险公司省级公司固定费用率在8%-10%左右,总公司基本按上述固定费用率下达考核),考虑总公司管理固定费用率5%,总计20%左右经营费用足以。

  某车险公司一位不愿具名的高层在接受《中华工商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不同类型车辆的赔付率差别也很大。例如,营运车辆、拖拉机等面临风险较大的车型亏损严重。数据显示,2012年营业客车、特种车、挂车和拖拉机亏损严重,2012年亏损合计60亿元。从历年数据来看,挂车、拖拉机、营业客车、特种车和非营业货车近4年合计收取保费占全部车型保费收入的18.2%,承保辆(次)数占全部机动车的13.6%,合计承保亏损252亿,占总承保亏损的73%。

  经营模式待确定

  业内人士指出,从更深层次看,交强险经营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与经营模式有关。

  据了解,目前国际上现行的交强险经营模式有两种:

  一是不以盈利为目的,采取政府主导,商业保险公司代办的方式。在这种经营模式下,保险公司只收取固定的代办手续费,不承担经营风险,同时政府还减免交强险的营业税。在实际操作中,保险公司收取的纯保费和支付的赔款均全额转入政府特别设立的公共基金,再按一定的比例将保费和赔款分摊给各保险公司,以实现各保险公司间的风险及收支均衡。目前实行这种经营模式的有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等。

  二是商业化运作模式。各保险公司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制定交强险条款,自负盈亏。由于各保险公司利润预设和经营成本不同,交强险的费率在各公司之间会有所不同。目前实行该种经营模式的国家有德国、美国、韩国等。

  而我国现行的交强险经营模式,是上述两种模式的另外一种组合。有业内人士指出了其中的特殊性:“我国的情况和以上两种都不同,虽然条款费率是由行业协会制定、保监会审批,但保险公司缺乏定价权,所以在费率调整方面比较被动。”

  专家建议封闭运行

  如何改变交强险持续亏损的现状?黄英君认为,根据我国保险市场现状,“交强险经营应实行单独核算,封闭运行。”目前交强险的经营模式是“前端政府定价,后端市场经营”,保险公司既没有定价权,却又要自担盈亏风险。交强险作为“准公共产品”的交强险在经营层面仍属于商业保险行为。交强险作为强制保险,政府定价,具有政府行为,理应在商业保险公司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行“分开管理,单独核算”。

  某车险公司一位不愿具名的高层建议交强险经营应实行交强险费率改革,真正实现费率差异化。

  黄英君强调:“别让交强险成为和谐的工具,却让其仍背负当暴利恶名。”黄英君说交强险作为“准公共物品”,其存续有其公共属性,价格“法定”而非“商业性”。去年夏天“北京暴雨车险理赔事件”影响甚巨。黄英君认为该赔的必须赔,不该赔的强制赔,该赔的如果没有赔,那是保险公司的责任,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从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角度对保险公司进行惩处也无可厚非;不该赔的强制赔,似乎保险的职能又回归到计划经济时代的财政职能,而这导致的结果只能迫使保险公司提高费率,这势必会影响到其他投保人的利益。(见习记者黄涛)

编辑: 柏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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