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先生于2011年在某汽销公司购买了一辆奥迪Q5。事后,赵先生认为他要买的是进口车,而实际却是辆国产车,汽销公司构成欺诈。而汽销公司则称销售合同上的产地德国是笔误。协商无果,赵先生诉至法院要求退一赔一。近日,嘉定区法院驳回了赵先生的诉请。
赵先生称自己于2011年1月到上海某汽销公司处购买了一辆银色奥迪Q5车。同年3月,赵先生获悉此款车产地为吉林,可购车合同第一条明确写着“产地德国”。
但汽销公司称,销售合同中写的产地德国是笔误,赵先生购买的奥迪Q5属于国产车型——“进取型”。全进口的Q5车只有运动型和越野型两款,并没有进取型。如果公司要误导消费者,不可能在合同上写明车辆为进取型。同时,进口车的售价也要高于赵先生的购车价。
法院认为,赵先生在购车前已购买过一辆德国产奥迪A5车,说明他对所购车辆的品牌、型号、价格等已有所了解。虽然汽销公司在合同中的产地一栏写了德国两字,但赵先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公司对所售车型故意隐瞒了真实情况,故法院采信汽销公司此系笔误的辩称意见。(高岩 陈琼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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