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中工网工会频道集体合同-正文
《贵州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明年1月起实施
//www.workercn.cn2014-09-30 07:11:59来源: 中工网——《工人日报》
分享到: 更多

《贵州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明年1月起实施

拒不开展协商将列入不良信用企业“黑名单”

  中工网贵阳9月29日电 (记者李丰)贵州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今天正式表决通过了《贵州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对拒绝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不得享受各级政府对企业的奖励和扶持政策,不得参加由公共管理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先表彰;由县级以上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列入不良信用企业档案,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同时对其劳动保障执法年度书面审查不予通过;企业经营者不得参评劳动模范、优秀企业家。

  《条例》规定,企业与职工应当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推进工资集体协商作为重要工作职责,建立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依法有序进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督促本地区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县级以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县级以上总工会和产业工会对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进行指导、帮助,对工资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进行监督;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商会、行业协会等企业代表组织,应当引导、支持、帮助或者参与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条例》规定,协商双方代表人数应对等,各自确定一名首席代表。企业中女职工占职工总数10%以上的,劳务派遣工占8%以上的,应当有女职工、劳务派遣工协商代表。

  为保护参与协商职工利益,《条例》规定,企业无正当理由降低协商代表工资、福利待遇且拒不改正的,将被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由企业补发协商代表应得的工资、福利。企业非因法定理由解除协商代表劳动合同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企业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劳动报酬;协商代表不同意恢复工作的,依法支付赔偿金。

  贵州省总工会党组书记、副主席杨兴举表示,《条例》的颁布,是贵州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以来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标志着该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新时期。


[保存]     [全文浏览]      [ ]      [打印]     [关闭]     [我要留言]     [推荐朋友]     [返回首页]

中 工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2008-2011 by www.workercn.cn.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