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中工网工会频道集体合同-正文
《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修改 带来哪些新变化?
//www.workercn.cn2015-06-26 08:15:23来源: 劳动报
分享到: 更多

《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修改版成工会干部学习新热点

新条款给工会工作带来哪些新变化?

 

  近日,重新修订的《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经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迅速成为本市工会干部的学习新热点。《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修改版围绕当前本市集体协商的难点、重点以及薄弱点,不仅以独立条款明确了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而且第一次明确规定:企业无正当理由拒不开展协商的,并且拒不改正的,将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这些新修订的条款将给基层工会的协商带来哪些改变?上海市总工会共同参与了《条例》修订,法律部相关人士在接受记者专访时认为:《条例》修改版从一定程度解决了基层工会干部不敢谈、企业老板不愿谈、协商双方不会谈这三大瓶颈。

  现状:“老大难”困扰集体协商

  作为与职工代表大会相辅相成的两大维权平台,集体协商在本市已开展多年,目前基本覆盖国有企业以及部分非公企业,“有争议、靠协商”,协商理念正逐步渗透到基层一线职工当中。据统计,截至2014年底,全市集体合同覆盖企业近14万家,覆盖职工548万余人。

  但是,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部长杨伟良也没有回避当前集体协商过程中存在的几个“老大难”问题,这些瓶颈制约着协商的进一步推进:

  首先,启动难。尽管集体协商已覆盖到相当部分企业,但在有些非公企业,集体协商始终谈不起来,企业老板抵触协商,而工会干部大多数为兼职,拿着老板的饭碗不敢谈;其次,协商质量有待提高。不可否认的是,目前在一些企业中,集体协商仍然流于形式,为谈而谈的现象仍存在,这样的协商往往“有壳无肉”,难以真正维护职工权益;此外,区域性协商较为薄弱。区域经济大多数都是三五人左右的小微企业,开展独立协商难度大,缺少协商主体、协商内容不清晰等也是区域性协商的“短板”。

  变化一:不愿谈将直接“拉黑”

  《条例》修改版对三番五次拒绝协商的企业将列入“黑名单”。其中规定:“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集体协商的,市和区、县总工会可以发出整改意见书,要求企业予以改正。企业拒不改正的,按照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的相关规定将该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这一条款是此次修订后《条例》的最大亮点。”杨伟良说,此前集体协商之所以在部分企业难以推进,原因之一就是缺乏制约手段,对于那些患有协商“拖延症”的企业,工会拿不出任何有效的监管措施。而此次诚信体系的介入,将在监管上形成一定的制约手段。

  此外,谈不起来还可以请来“老娘舅”。《条例》修改版明确,职工一方或企业一方无正当理由或者拖延另一方的集体协商要求,或者双方在协商过程中不能达成一致或签订集体合同的,职工一方可以提请上级工会、企业一方可提请企业方面代表进行指导。

  “《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的重新修订,对于工作在本市基层的工会干部来说,是一个利好消息!”闸北区总工会主席宋震认为,修订后的《条例》更加刚性、更有力度,同时更具有可操作性,为集体协商制度的推进和完善提供了更加强大的法律支撑。

  宋震介绍道,闸北正处于城区改造、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转型中不可避免会出现各种劳资矛盾,因此,近年闸北各级工会一直将集体协商作为维护职工权益、协调劳资矛盾的重要对话平台,已经连续四年在全区范围内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月”,推动了一批规模企业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与此同时,宋震坦言:“基层工会干部在推进集体协商的过程中,常常会碰‘硬钉子’,由于缺乏刚性的法律支撑,面对企业的刁难,工会干部即使付出很多时间和精力,也可能无功而返。”他认为,《条例》修改版针对拒不协商的企业,监管力度明显增强,通过将企业纳入诚信“黑名单”这一做法,将在一定程度上警醒类似企业,为基层集体协商的顺利推进、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扫除障碍。

1 2 3 共3页

我要留言
[保存]     [全文浏览]      [ ]      [打印]     [关闭]     [我要留言]     [推荐朋友]     [返回首页]

中 工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2008-2011 by www.workercn.cn.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