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马拉松式工伤认定“死结”何解
申请工伤认定,难不难?
不难,只要填一张工伤认定申请表、提供劳动关系证明、相关病历就可以。
作出一个工伤认定,繁不繁琐?
有时,工伤认定过程可能出现马拉松式、持续数年之久,申请认定、认定或不予认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为了得到一个确定或满意的工伤认定结论,海南省海口市冯某家人奔走了6年,湖北省武汉市徐先生的家人也已耗时近两年。
从全国范围看,工伤认定的马拉松式过程并不鲜见。为何会出现这种现象?如何破除这一困局?《法制日报》记者进行了调查走访。
陷入重新认定“循环”
八月盛夏,蝉声聒噪,江汉大学里愈发宁静,偶有零星的学生顶着烈日穿行在校园。
“这儿就是我丈夫掉下来的地方。”指着J01教学楼B区回廊前空地,李女士告诉记者。她的丈夫徐先生,生前是江汉大学机电与建筑工程学院教师。2016年10月25日13时许,徐先生在校内坠亡。
接到报警,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迅速出警。
2016年10月31日,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公安分局湖滨派出所向李女士出具告知单:经该分局刑侦大队综合勘验,初步结论为其丈夫系高坠死亡,排除刑事案件。
根据教学安排,2016年10月25日15时50分,徐先生要在江汉大学J06教学楼讲授《汽车贸易》课程。
而在前一天,徐先生因身体不适到湖北省中医院住院治疗,经初步诊断患有焦虑性抑郁症。
2016年10月25日上午,徐先生向医生请假回家。午饭后,徐先生到江汉大学,不久发生惨剧。
同年10月31日,李女士就丈夫高坠身亡一事委托江汉大学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016年12月29日,武汉市人社局出具《不予认定工伤认定书》,认定徐先生当日坠亡并非工作时间,其坠亡地点不具备因工作意外坠亡条件,故其坠亡不能认定系工作时间受到事故伤害,不予认定工伤。
李女士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湖北省人社厅维持武汉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2017年4月10日,李女士一纸诉状将武汉市人社局和湖北省人社厅告上法庭,江汉大学为本案第三人。武昌区人民法院一审和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均判决武汉市人社局败诉,判令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同年12月25日,武汉市人社局再次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李女士不服,向武汉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今年4月2日,武汉市政府撤销了武汉市人社局的决定,责令其重新作出认定。
有判决、有行政复议决定,李女士本以为可以安心地等待武汉市人社局作出予以认定为工伤的决定了。没想到,今年6月4日,武汉市人社局再次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李女士的遭遇,并不是个案。
2011年11月15日晚,海南省海口市琼山中学教师冯某因连夜评改学生试卷在家猝死。海口市人社局认为冯某在家加班工作期间病发身亡不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岗位”这一标准,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此案经过长达6年的行政诉讼、行政复议,2017年1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海口市人社局的再审申请,责令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记者梳理发现,在工伤认定的行政诉讼中,法院只能判决撤销人社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并责令其重做,不能直接代替人社部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上级行政机关在行政复议中,能够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但鲜有如此。
按照法院或复议机关要求,人社部门往往会重新调查取证,提出新证据,再次作出认定决定。但囿于工伤认定机构调取证据的权限及有权调查部门的不愿配合,工伤认定很容易陷入循环往复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