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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推进诉源治理 提升矛盾化解合力

王 伟
2020-05-19 08:49:33  来源:人民法院报

  有效推进诉源治理,必须坚持标本兼治、内外并举,既着力于从内部挖掘潜力,实现源头减量、减少案件存量、缓解案件增量,提升审判质效;又要在党委领导下,充分整合司法资源,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主动融入基层治理,推动社会相关方面形成诉源治理的牢固共识和强大合力。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2019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进一步指出“主动融入党委和政府领导的诉源治理机制建设”。司法实践中,推动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普遍适用,有效推进诉源治理已成为化解矛盾纠纷的现实需要和迫切要求,具有解决当事人纠纷、促进社会和谐、为法官有效减负等现实意义。人民法院需进一步厘清认识、结合自身在诉源治理中的角色定位,协调政府职能部门、行业协会、社区村镇,推动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司法调解等调解方式,形成功能互补、程序衔接的矛盾纠纷有效化解的社会治理体系。

  矛盾纠纷化解通常有三道防线,调解被称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第二道防线”是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而司法途径则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三道防线有其各自的功能定位,具有互利共赢的特性,有助于社会关系的及时修复。理想状态下是从第一道防线开始,纠纷由多到少、由简单到复杂逐级递进,形成一个有梯度性的化解结构,寻求各类矛盾化解的最优路径,减少二审、执行、涉诉信访等“衍生案件”数量。

  对人民法院而言,有效推进诉源治理,要坚持全域全程、全面覆盖。主要涉及三方面内容:第一是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好司法职能作用,积极参与社会基础治理,努力将各类矛盾纠纷预防在源头、化解在萌芽、解决在基层;第二是依托诉调对接、诉非衔接对已产生的矛盾纠纷进行分流化解;第三是关注进入审理程序的纠纷,将前审案件作为后续案件的源头,加强不同审级、不同程序的源头治理,减少进入二审、再审、执行的案件数量。

  推动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切实增强矛盾纠纷化解效果,要做实做优“三道防线”, 实现多数纠纷通过非诉方式及时解决、少量纠纷通过调解和速裁程序快速解决、疑难案件通过精细化审判解决,形成多层次阶梯式解纷体系。

  一是完善协同化治理机制,创新社会治理新理念。坚持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发挥基层法院特别是发挥人民法庭在社会治理中的纽带作用和贴近群众的优势,深化法治宣传,在社区、乡村广泛开展以案说法、以理送法活动,以社区、村为载体,推进司法服务资源力量下沉,构建平台机制共建、矛盾纠纷共治、公平正义共享的诉源治理格局。坚持“预防、化解、治理”的理念,弘扬“和为贵”的优良传统,鼓励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推进司法参与社会治理的制度化、标准化、精细化,主动融入党委领导的社会治理体制,构建富有活力和效率的新型基层社会治理体系,让大量矛盾纠纷化于未发、止于未诉。推动形成“党委政府主导、部门各司其职、多元协同参与、城乡社区自治、司法推动保障”的工作格局,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调解、协商等非诉讼解决纠纷方式展开进一步的宣传、引导和监督,让人民群众充分了解、自觉认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二是以智慧法院建设为引领,完善多元解纷平台构建。随着人民法院探索人工智能、5G、大数据、区块链等创新手段的不断深入,应切实有效地将技术优势转化为诉源治理网络纠纷的过硬本领,让人民群众在共享互联网发展成果上有更多获得感。充分借助和发挥“互联网 +”“大数据”等信息化优势,用好已有信息化系统,搭建线上诉源治理工作平台,实现纠纷解决的案件预判、信息共享、资源整合以及数据分析等功能。全面推动线上多元化纠纷解决平台建设,支持各类非诉解纷主体进驻,发挥解纷平台的分流作用,鼓励和引导当事人合理选择纠纷解决方式。努力将各职能部门、各调解组织、各社会团体化解矛盾纠纷的数据贯通起来,实现信息互通、数据汇聚、成果共享,构建起“资源共享、分层递进、智能解纷”的多元解纷模式,实现线下和线上平台融合,促进多元解纷力量全方位互联互通和全流程互动。为群众提供多途径、多层次、多种类的纠纷解决方式,推动形成“社会调解在前、法院立案在后”的解纷流程。促进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与审判执行工作的顺畅衔接和高效流转,保障当事人及时实现合法权益。对诉前调解不成的案件及时立案及时办理,做到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

  三是健全多层次纠纷化解机制,层层过滤,让大量类型化纠纷止于诉外。诉源治理强调“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就是要广泛发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律师调解等各类调解主体,以及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工会、法学会等机构团体的专业优势和行业资源,优先参与到纠纷化解中。相较司法诉讼程序而言,调解或公证、仲裁等非诉纠纷解决方式是更为柔性的解纷方式,也是化纠纷于诉前的关键环节。在诉非协同互补过程中,法院发挥着积极的推动指导作用和不可替代的衔接作用。将前端治理交给基层自治、人民调解等组织,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审查、司法确认等方式,为前端治理提供坚强后盾,并且按照“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的原则,精准对接各类调解组织,制定完善诉调对接举措与衔接机制。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解决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树立规则导向上来,有助于强化法律在纠纷化解中的权威地位,让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各司其职,相得益彰。积极推动设置重点领域纠纷的先行调解前置程序,进一步整合资源配置,加大对类型化纠纷的专业性业务指导。针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劳动争议纠纷、产品责任纠纷,要充分发挥各单位、各类组织作用,实现类型化纠纷集约化解。

  有效推进诉源治理是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大背景下防范纠纷的一项系统性工程,是人民法院深化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破解案多人少的矛盾的关键举措。只有不断创新路径和方法,引领、推动和保障多元解纷力量资源协调参与,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不断强化司法为民理念,才能进一步提升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整体合力和综合效应,促进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大格局建设。

编辑:迟语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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